申请人:夏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92号。
法定代表人:方学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凯群,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龚鸿镔,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夏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举报结案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3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内容的结案反馈。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17日在淘宝平台上的店铺购买了一份咸菜干。然而,当收到货物后,申请人发现这份食品存在多个严重问题。
首先,该食品包装上并未标注生产许可证信息,这是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重要依据。其次,包装上也未标明生产者和生产地址,这使得消费者无法得知食品的来源,难以追溯和维权。更严重的是,申请人发现食品已经胀包了,这是食品变质或保存不当的常见迹象。而标签上显示的制作日期是2022年,距今已过去两年多时间,食品是否已经变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完全无法得到保障。
面对这样的食品安全隐患,申请人深感忧虑,担心自己的健康受到威胁。因此,申请人恳请相关部门能够尽快介入处理此事,对该销售店铺进行严格地检查,确保该店铺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同时,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能够注意查看包装上的相关信息,避免购买到类似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日进行了答复,对此申请人严重不服。被申请人在此次案件中事实认定存在严重不清的情况,可能存在不正当包庇行为。涉案产品的属性已经十分明确,其并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畴。最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对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监管要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申请人所购买的鲜菜通过腌制等工艺制成,根据上述办法规定,这样的产品不符合食用农产品的定义,而应该被视为普通食品进行监管,但被申请人未能正确识别这一点。因此,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改正其作出的不当行政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对涉案产品进行妥善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本案的处理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也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申请人举报的部分,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不仅与申请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更直接影响了申请人是否能获得应有的举报奖励,这无疑是对申请人权益的进一步侵害。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主体适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处理本区域内的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3日接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通道投诉南川区某电商经营部经营的咸菜干有质量问题,其投诉的诉求内容是:“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该12315平台告知其受理情况。受理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所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淘宝店铺销售的方竹笋标明特级,销售的咸菜明明是散装销售,标题却写的是“3斤装包邮重庆特产盐菜咸菜干”,针对这些引人误解的用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已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8月27日,被投诉人南川区某电商经营部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出具《拒绝调解书》,明确表示拒绝申请人的赔偿要求。2024年9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投诉终止调解,9月3日,通过12315平台将终止调解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至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申请人投诉行为法定职责。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
(一)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所作的处理缺乏事实依据。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所作的处理,并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是一个投诉举报平台,里面有两个模块通道,如果诉求是属于消费者投诉的内容,则点击“我要投诉”模块,其里面走的流程是投诉的流程,不涉及举报的程序。在录入投诉内容之前有一个“投诉须知”,告知投诉人投诉注意事项,哪一些属于投诉行为。投诉人在这个模块通道里面按要求输入相关内容,市场监督部门按照设定的投诉处理流程处理、告知、回复。如果是属于举报违法行为的内容,则点击“我要举报”模块,走的是举报的流程,市场监督部门按照设定的流程处理举报事项。在本案中,虽然申请人在投诉内容里面表达了“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望相关部门处理”的诉求,但其走的是“投诉”模块通道,其诉求内容也是“赔偿损失,退赔费用”,所以是一个投诉行为,不是一个举报行为。其在复议申请中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所作的处理缺乏事实依据。
(二)被申请人认定涉案产品为食用农产品,于法有据。
南川咸菜,主要是农民将青菜头、娃娃菜等煮水、晾晒,然后加盐用倒蒲坛腌制,均是南川农民自己在家手工制作,每年夏天,老农会将陈年咸菜倒出来晾晒之后继续装入倒蒲坛腌制。咸菜腌制时间越长,味道越美味。经营户到老农家收购之后直接到市场上销售。从其经营特性可以看出,南川咸菜属于食用农产品。被投诉人亦在淘宝店铺产品介绍中明确标明是南川农家老盐菜。同时,《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文件对食用农产品范围进行了注释,明确规定“腌菜、咸菜、酱菜和腌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故,被申请人界定涉案咸菜属于食用农产品,既符合咸菜的特点,又于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行为进行投诉处理,据此作出的答复,不是一种行政行为,只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四、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过复议申请期限。
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日对申请人的投诉终止调解,于2024年9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申请人是通过“全国12315平台”APP提交的投诉,因此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回复时间即2024年9月3日应视为申请人应知的答复之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调解处理并回复,是不需要告知申请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例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定程序及时受理投诉并告知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处理及时高效。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且已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南川区某电商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经营部”)登记于2021年,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为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淘宝平台上开设有店铺。
2024年8月17日,申请人夏某某在淘宝平台店铺购买某经营部销售的“3斤装包邮重庆特产干盐菜咸菜干”500克。申请人收到货后认为该食品没有生产许可证信息,没有生产者和地址信息,食品还胀包了,并且该标签上写着制作日期是2022年,至今已经两年多过去了,食品有没有变质,符不符合食品安全,无法得到保障,食品安全存在隐患,遂于2024年8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通过投诉通道投诉某经营部,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2024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决定予以受理,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了受理情况。2024年8月27日,被申请人对某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某经营部在商品宣传上存在表述不当的地方,遂要求其立即改正。同日,某经营部向被申请人提交《拒绝调解书》,明确拒绝调解。2024年9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决定终止调解,并将该文书送达某经营部。
2024年9月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办结反馈,告知:“2024年8月24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联系投诉人告知予以受理。受理投诉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杨某某、郑某处理。工作人员于2024年8月27日通过电话方式与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经执法人员调查,商家的该产品确为农产品,并未发现现场加工包装,且产品标明为运输才包装,已对其责令整改,由于违法情节较轻,不予处罚,商家拒绝参加调解,目前已将办理情况告知投诉方,投诉方表示知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依法对投诉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告知双方。”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是全国消费者通过电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多渠道、24小时便捷高效地进行投诉、举报的平台。该平台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设置了“我要投诉”渠道,并告知了“投诉须知”。该平台为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设置了“我要举报”渠道,并告知了“举报须知”。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购买截图、产品信息、产品照片、营业执照、检查照片、订单详情、商品详情页、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拒绝调解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平台工单截图、全国12315平台页面截图、听取当事人意见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等证据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县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全国12315平台”提供了投诉通道和举报通道,在使用须知部分对投诉和举报的区别作了明确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投诉和举报依照不同的程序分别予以处理。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通道提出投诉件,投诉某经营部销售的商品,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虽然申请人在投诉内容中表达了“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望相关部门处理”,但其进行的是投诉通道,应当视为未行使举报权。被申请人所作办结反馈中虽包含了举报范畴的事项,但申请人并未行使举报权,该部分内容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夏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8日
抄送: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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