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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桑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火车站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支队长。
申请人桑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所作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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