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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5-00049
[ 主题分类 ]
法制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南川府复〔2025〕3号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5-03-12
[ 发布日期 ]
2025-04-24
[ 有 效 性 ]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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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谭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黄美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梅,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唐源,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谭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谭某某的信访问题回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收悉。经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12月13日作出的《关于谭某某的信访回复》。

申请人称:

一、回复中关于“请求重新复核确认承包地面积”问题

1、被申请人称南平镇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并于2024年5月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是在编造事实,申请人没有收到南平镇人民政府2024年5月的任何回复。

2、2018年11-12月南平镇政府组织镇、村、社丈量土地,书面告知我家属郝某某,并交换了意见,因当时正值年底,我户申请在2019年元旦期间丈量土地,但是南平镇政府在我本人及家庭成员不在场的情况下丈量了高坡承包地,丈量面积为3.136亩,在三费公示情况表中特别提示:以上公示内容如有误,请及时向村委反映。我发现我家面积误差很大,当即与村、镇联系了,要求对我的土地复核丈量,后经现场合计,把边界漏落的4处进行了丈量,面积为1.388亩。对于征地面积我并没有签字确认,并将2019年1月4日收到的21638.4元退回支付方。

3、我们发现面积有误差,反复要求重新丈量,但是村居委、拆迁办、镇政府一直推脱不参加复核丈量,我们自己组织人员对高坡承包地分10块重新丈量,面积为5.325亩,加上之前丈量漏落的4处面积1.388亩,整个高坡承包地实测丈量总面积为6.713亩。自己丈量的面积与镇、村、社丈量面积差3.577亩,出入较大,我们反复申请重新复核面积,但是一直没有复核。承包地因为施工的原因,导致土地面目全非,南平镇政府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严重损害了土地承包人的个人权益。从2019年1月至今,漫长的六年时间,导致每年经果林收入遭到严重损失,至今都未能得到合理解决。

4、被申请人在回复中称事后工作人员向社员代表核实。既然土地界限和丈量面积有争议,为什么不召集与四至界畔有关的社员进行核实,又为什么不召集土地承包人一道参与?单方面听取社员代表的言辞指界也能作为丈量依据吗?镇政府明知我们土地丈量面积争议很大,面对问题不担当、不作为,不解决问题,还指李推张、逃避责任,显然是在制造矛盾,转移矛盾到基层。

5、2019年2月25日我丈夫郝某某参加了在南平镇政府召开的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是做其他拆迁户的工作,根本没有涉及我家高坡土地征收一事,我们要求南平镇政府提供郝某某对高坡承包地丈量面积无异议专题会议的签字确认依据。改变土地现状不是一下子就能开挖结束的,因为企业施工作业,承包地里的石头、泥土、果树确实不复存在。被申请人调查回复原有承包地现状已完全改变,无法进行现场复核,此回复完全不属实。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2021年9月17日,本人收到南平镇人民政府南平信访初字〔2021〕12号关于谭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21年10月11日向南川区人民政府递交复查申请书;2021年11月23日南川信访复查字〔2021〕8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撤销了南平镇人民政府关于谭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南平信访初字〔2021〕12号),并责令南平镇人民政府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对申请人户的征地面积争议进行调查处理。自收到南川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书以来,我们主动找过南平镇领导和工作人员,但是他们从来没有主动找我商谈此事,更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回复。

综上,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的关于谭某某信访问题的回复意见。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申请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信访材料,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谭某某信访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不服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提供了复查、复核等救济途径。本案中,申请人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情况,提出诉求,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信访信息系统转由被申请人处理,属于信访事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访作出了《回复》,并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

此外,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救济渠道有瑕疵,现自行纠正,主动撤销2024年12月13日作出的《回复》,并于2025年2月11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撤销的《回复》已不存在,无再行撤销必要。且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0日对申请人的同一诉求做出了《信访处理意见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信访处理不服,可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寻求救济。

因此,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且申请人申请撤销事项已经被撤销,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18年6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南川区实施南平镇花盆村1社等3个村17个社的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李某某户有土地位于兴湖村7社,在被批准征收的范围内,南平镇曾组织丈量相关土地面积,形成《兴湖村7社园区征地(833号、763号、803号)批文田土面积三费公示情况》并进行公示。申请人认为李某某户土地面积丈量有误,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有关情况,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该信件转办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2024年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南平镇兴湖村七组李某某承包地被工业园区占用六年未补偿的情况反映》,并于12月13日作出《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谭某某信访问题的回复》,其中第一项回复明确“渝府地〔2018〕833号批准的土地已完成征收,已交付用地单位使用,你反映的位于高坡的原有承包土地现状已完全改变,无法进行现场复核”,该回复中第二项是对补偿费用的支付和退回情况的说明、第三项是对补偿政策的说明、第四项和第五项回复是在向申请人释明职能单位。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1日作出《关于撤销谭某某信访问题回复的通知》,撤销了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3日作出的案涉《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谭某某信访问题的回复》,并于次日邮寄申请人,申请人自述于2025年2月12日收到该通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通知》《兴湖村7社园区征地(833号、763号、803号)批文田土面积三费公示情况》照片、申请人自行丈量面积数据、《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关于谭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谭某某信访问题的回复》,被申请人提交的《李某某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川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8〕833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南平镇花盆村一社等三个村十七个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南川府告〔2018〕49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南平镇花盆村一社等三个社十七个村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南川府函〔2018〕380号)、丈量土地照片、丈量记录、2018年遥感影像图、2023年遥感影像图、《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撤销谭某某信访问题回复的通知》及邮寄凭证,本机关调查取得申请人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的《关于南平镇兴湖村七组李某某承包地被工业园区占用六年未补偿的情况反映》、听取当事人意见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谭某某信访问题的回复》,第二至五项回复作为对相关情况的阐述释明,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第一项回复涉及对案涉土地的调查情况,其中明确“其土地现状已完全改变,无法进行现场复核”,实质是对案涉土地调查结果的确认,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的具体性事务。《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于2021年7月1日实施,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土地现状改变的时间在2021年7月1日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回复时,不属于征地实施机构,对案涉土地调查认定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直接作出对案涉土地调查结果的确认超越了法定职权。因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经自行撤销其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谭某某信访问题的回复》,已无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本机关不再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谭某某信访问题的回复》,故确认该回复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谭某某信访问题的回复》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5312

抄送: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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