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莫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92号。
法定代表人:方学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捷,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龚鸿镔,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莫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后,未告知申请人立案查处结果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6日收到,本机关于2025年2月6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申请人立案查处结果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申请人立案查处结果。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9月3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关于南川区某加工厂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与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立案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有法定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告知本案需要延期的情形,且截至今日,距离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已过去130个工作日,早已超出法定的告知期限,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申请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知情权,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也极大地影响了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信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立案查处结果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恳请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主体适格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处理本区域内的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举报程序合法
2024年9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反映涉案加工厂生产经营的“某豆腐干”非法添加焦糖色及生产日期模糊不清等问题。被申请人于9月18日前往现场核查,后经批准,于9月29日将案源核查时间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后于10月21日作出立案的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的核查程序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将《举报立案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三、关于未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的答复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举报类的回复告知,市场监管部门仅仅对举报人负有程序性告知是否立案的义务,而对于市场监督部门立案的具体理由、调查取证程序、立案后的最终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均无法定告知义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之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属于举报情形,以书面回复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依法处理,行政行为合法,而申请人随意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浪费国家行政资源,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4年9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9月18日开展现场调查,9月29日经审批延长案源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2025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并于10月23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10月25日签收。
另查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立案告知书》中载明的收到申请人举报时间为笔误,实际收到申请人举报的时间为2024年9月7日。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投诉举报函》及邮寄物流情况、《举报立案告知书》及邮寄物流情况、《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工作。”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被申请人作为本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处理本区域内的投诉举报的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7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函》,9月29日批准延长案源核查期限,10月21日决定立案并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10月23日邮寄给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予以立案的决定,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将本案立案查处的结果告知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并没有告知申请人立案后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4日
抄送: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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