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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5-00053
[ 主题分类 ]
法制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南川府复〔2025〕36号
[ 标  题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5-03-20
[ 发布日期 ]
2025-04-24
[ 有 效 性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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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明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明某某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发现,该申请材料表述不清晰,复议请求不具体,且未载明被申请人主体信息。本机关于2025年3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南川府复〔2025〕36号),明确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虽于2025年3月17日当面提交补正材料,但仍未明确其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及被申请人主体信息,后经本机关当面释明,申请人依旧未进行相关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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