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明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明某某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发现,该申请材料表述不清晰,复议请求不具体,且未载明被申请人主体信息。本机关于2025年3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南川府复〔2025〕36号),明确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虽于2025年3月17日当面提交补正材料,但仍未明确其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及被申请人主体信息,后经本机关当面释明,申请人依旧未进行相关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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