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某,女,汉族。
申请人:卢某,女,汉族。
申请人:周某某,女,汉族。
申请人:黄某某,女,汉族。
申请人:董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新华路5号。
法定代表人:尹付国,主任。
申请人程某、卢某、周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3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请事项重新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1.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为依据,在2024年12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目的是希望被申请人能就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予以澄清说明。被申请人作为当年股改的参与者和监管者,是非常清楚整个股改过程的一切流程,同时在递交申请书时再三说明,申请人就是想证实当年是否真实发生过申请书中请求证实的相关内容。
2.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在当年必须是经公司处理到位后上报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监督审核合法合规后,再以被申请人名义形成文件才能上报审批。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被申请人的审批上报,公司哪怕作假,也没有机会实施。现在申请人申请核实的内容,是已经发生的,且对申请人已经产生了损害结果。所以,被申请人在监督审核过程中,是否受公司欺骗、能否证明监督审核过程中合规合法,都是被申请人必须依法澄清说明的。
3.公司在〔1998〕20号文件、1998年公司章程中均写明因当年股改,国家将公司总股改资产的30%配送给了当年健在且退休的老职工,公司用这笔资金成立“离退休改制基金”,收益用于老职工福利。
4.公司依当年股改政策将30%股改资产配送给老职工,第一是需确认配送老职工的数量与名字(确认权属认定),第二是与老职工签订管理这笔资金的协议(委托协议),第三是“离退休改制基金”真实成立的相关凭证。这三个条件,公司满足不了,就不能上报被申请人审批,上报就是欺骗被申请人,哪怕被申请人因欺骗同意公司管理这笔资金,在法律上也是违法的。
5.公司从股改开始到现在为止,第一是不承认这笔资金与老职工的权属关系(没有任何资料证明),第二是提供不出“离退休改制基金”真实成立的相关凭证,而被申请人在老职工二十几年的维权中,明知有问题,也未开展事后监管。
6.按照正常逻辑分析,如果被申请人知道公司故意不确认这30%股改资产的权属关系,未成立真实的“离退休改制基金”,是绝对不会批准公司管理这笔配送给老职工的股改资产,也就是说〔1998〕20号文件中管理老职工资产的内容,是公司欺骗被申请人而获得通过的。现在老职工要求被申请人说清当年是否监管,是否被骗,被申请人应该据实告知。
因申请人核实事实、澄清事实的诉求申请,被被申请人擅自变更性质为咨询事项,从而达到不予回复的目的。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国有)南川市百货公司1998年国有企业改制时是由原南川市财贸委员会牵头,由南川市商业局、南川市国资局、南川市财政局共同参与实施的,原南川市财贸委员会的职能职责已转属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
因此,答复人对五名被答复人2025年1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五名被答复人于2024年12月3日向答复人当面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法定期限内的2024年12月30日向被答复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向被答复人共同指定的文书收件人程某(被答复人之一)送达了该答复书。
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于法定期限内的2025年1月24日对五名被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被答复人共同指定的文书收件人程某(被答复人之一)送达了该答复书。因此,答复人对五名被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及答复人答复的法定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条规定,2024年12月3日五名被答复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共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请求事项如下:
1.请求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对重庆市南川区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运作的“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改制基金”从成立至今是否进行着监管。
2.如无监管,请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如有监管,请提供可以行使监管权利的相关文件,以及历年来的监管凭证。
3.请求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改制基金”的来源以及配送后的权属主体。
经答复人审查,五名被答复人共同提出请求中的三个“明确回答”,均属于咨询类事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前述规定,答复人依法不应当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2025年1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四、答复人认为五名被答复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六点理由均不成立。
2024年12月3日五名被答复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共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但五名被答复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六点理由,都是针对“离退休改制基金”,要求答复人对有关事实和权利归属进行回答和澄清,这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依法应当由答复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五名被答复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的六点理由,同时也进一步证明了五名被答复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提出的三项请求均是咨询类事项,故答复人对五名被答复人作出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的答复是合法有据的。
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2025年1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2月3日,申请人程某、卢某、周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共同向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事项:“1.请求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对重庆市南川区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运作的‘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改制基金’从成立至今是否进行着监管。2.如无监管,请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如有监管,请提供可以行使监管权利的相关文件,以及历年来的监管凭证。3.请求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改制基金’的来源以及配送后的权属主体。”申请人共同委托程某作为文书资料收件人。
202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将该文书于同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签收。
2025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一、关于第1项请求‘请求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对重庆市南川区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运作的‘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改制基金’从成立至今是否进行着监管。’的答复。经查,此项请求属于咨询事项,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处理。二、关于第2项请求‘如无监管,请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如有监管,请提供可以行使监管权利的相关文件,以及历年来的监管凭证。’的答复。经查,此项请求属于咨询事项,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处理。三、关于第3项请求‘请求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改制基金’的来源以及配送后的权属主体’的答复。经查询,此项请求属于咨询事项,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处理。”被申请人于同日将该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月25日签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单据、委托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单据、听取当事人意见笔录(申请人)等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程某、卢某、周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共同向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日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延期后,2025年1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2025年1月15日送达,未超过法定期限。故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请求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对重庆市南川区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运作的‘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改制基金’从成立至今是否进行着监管。2.如无监管,请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如有监管,请提供可以行使监管权利的相关文件,以及历年来的监管凭证。3.请求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改制基金’的来源以及配送后的权属主体”等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描述为特定事项的咨询等,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抄送: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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