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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5-00057
[ 主题分类 ]
法制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南川府复〔2025〕26-28号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5-03-26
[ 发布日期 ]
2025-04-24
[ 有 效 性 ]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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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熊某某,女,汉族。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

申请人:韦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新华路5号。

法定代表人:尹付国,主任。

申请人熊某某、王某某、韦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3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请事项重新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1.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为依据,在2024年12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目的是希望被申请人能就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予以澄清说明。被申请人作为当年股改的参与者和监管者,非常清楚整个股改过程的一切流程,同时在递交申请书时再三说明,申请人就是想证实当年是否真实发生过申请书中请求证实的相关内容。

2.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在当年必须是经公司处理到位后上报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监督审核合法合规后,再以被申请人名义形成文件才能上报审批。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被申请人的审批上报,公司哪怕作假,也没有机会实施。现在申请人申请核实的内容,是已经发生的,且对申请人已经产生了损害结果。被申请人在监督审核过程中,是否受公司欺骗、能否证明监督审核过程中合规合法,都是被申请人必须依法澄清说明的。

3.公司至今将44名未购股职工的工龄股10.8万元摆在账上,被申请人在审核公司20号文件时,是依据什么文件同意公司摆在账上?这笔资产如果不能配送给44名职工,性质就是国有资产,就要还给国家,而不能摆在私人公司账上由公司使用,这就是侵占国有资产。这笔资产如果要配送给44名职工,依据当年股改资产,这44名未购股职工的工龄股就是“带资入企”,必须用于工商注册,成为公司股权。

4.被申请人从当年到现在不闻不问,未对这笔国家配送的工龄股进行事后监管,造成这笔资产至今不明归属,对国家对44人都是权利上的侵害,既得利益者为擅自侵占和使用这笔资金的公司。对于这笔资金,公司董事会决议上明确写道:需要政府部门同意。申请人基于这个原因,请求被申请人予以核实,合理合法。

5.被申请人当年审核通过公司〔1998〕20号文件中“不购不送、不购不配”条款,必须是基于“真实购买且资金真实到位新公司”才能审核通过,否则就变成了“假购真配”。后经公司股东查账才发现现金股资金从一开始购买到新公司成立,一分钱的资金都没有进入新公司,由购买现金股而产生的一系列配送,就变成了“假购真配”。

6.“假购”的本质就是没有购买现金股,这和44人没有购买公司现金股本质是一样的。况且44人没有购买现金股,是公司不通知44人回来购买,不是44人不买,这个“不买”的责任在公司。而178名股东按照公司20号文件中的规定是必须要购买现金股且一定要资金到位新公司,才能享受国家配送资产。但是后经股东查账发现,公司收了钱却不入股新公司,在集资这个问题上,公司是弄虚作假的,是欺骗了被申请人、44人和工商局。这个欺骗包含以“不购不配”剥夺了44人应该得到的所有股权,以“假购真配”欺骗被申请人得到审批通过,以虚假注资欺骗了工商局。

7.被申请人当年受公司欺骗,在批准公司20号文件之后,并未对这笔资金进行事后监管,现在发现问题了,必须履行纠错这个职责。申请人现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内容,均是被申请人当年依职责必须做且应该做的事情,不存在不知“做还是未做”的疑问,更不应该变更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性质而不予回答。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1998年原南川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在国有企业改制时原国有股份的转让是由原南川市财贸委员会牵头,由南川市商业局、南川市国资局、南川市财政局共同参与实施的,原南川市财贸委员会的职能职责已转属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

因此,答复人对三名被答复人2025年1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三名被答复人于2024年12月3日向答复人当面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法定期限内的2024年12月30日向被答复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向被答复人共同指定的文书收件人熊某某(被答复人之一)送达了该答复书。

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于法定期限内的2025年1月24日对三名被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被答复人共同指定的文书收件人熊某某(被答复人之一)送达了该答复书。因此,答复人对三名被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及答复人答复的法定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条规定,2024年12月3日三名被答复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共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请求事项如下:

1.请求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对重庆市南川区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运作的“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改制基金”中包含的未购股职工的配送资金是否进行着监管。

2.请求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重庆市南川区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第8号董事会决议中“需政府部门同意”的内容是否属实?有无政府文件支持?如有,请提供文件予以证明;如无,请明确告知申请人。

3.请求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98年改制中“不购不送,不购不配”,是否需要真实购买并真实注资新公司才能产生合法配送行为?对这笔资金是否真实注资新公司进行了注资监管?

经答复人审查,三名被答复人共同提出请求中的三个“明确回答”,均属于咨询类事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前述规定,答复人依法不应当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2025年1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四、答复人认为三名被答复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七点理由均不成立。

2024年12月3日三名被答复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共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但三名被答复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七点理由,都是针对“离退休改制基金”和1998年改制过程中“不购不送,不购不配”的改制政策,要求答复人对与其有关事实和疑问进行证实、回答和澄清,这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依法应当由答复人公开的政府信息。现三名被答复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的七点理由,同时也进一步证明了三名被答复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提出的三项请求均是咨询类事项,故答复人对三名被答复人作出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的答复是合法有据的。

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2025年1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2月3日,申请人熊某某、王某某、韦某某共同向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事项:“1.请求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对重庆市南川区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运作的‘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改制基金’中包含的未购股职工的配送资金是否进行着监管。2.请求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重庆市南川区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第8号董事会决议中‘需政府部门同意’的内容是否属实?有无政府文件支持?如有,请提供文件予以证明;如无,请明确告知申请人。3.请求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98年改制中‘不购不送,不购不配’,是否需要真实购买并真实注资新公司才能产生合法配送行为?对这笔资金是否真实注资新公司进行了注资监管?”申请人共同委托熊某某作为文书资料收件人。

202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将该文书于同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签收。

2025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一、关于第1项请求‘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对重庆市南川区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运作的‘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改制基金’中包含的未购股职工的配送资金是否进行着监管’的答复。经查,此项请求属于咨询事项,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处理。二、关于第2项请求‘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重庆市南川区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第8号董事会决议中‘需政府部门同意’的内容是否属实?有无政府文件支持?如有,请提供文件予以证明;如无,请明确告知申请人。’的答复。经查,此项请求均属于咨询事项,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处理。三、关于第3项请求‘请求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98年改制中‘不购不送,不购不配’,是否需要真实购买并真实注资新公司才能产生合法配送行为?对这笔资金是否真实注资新公司进行了注资监管?’的答复。经查,此项请求属于咨询事项,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处理。”被申请人于同日将该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月25日签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单据、委托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单据、听取当事人意见笔录(申请人)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熊某某、王某某、韦某某共同向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日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延期后,2025年1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2025年1月15日送达,未超过法定期限。故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请求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对重庆市南川区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运作的‘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改制基金’中包含的未购股职工的配送资金是否进行着监管。2.请求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重庆市南川区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第8号董事会决议中‘需政府部门同意’的内容是否属实?有无政府文件支持?如有,请提供文件予以证明;如无,请明确告知申请人。3.请求以书面形式明确回答98年改制中‘不购不送,不购不配’,是否需要真实购买并真实注资新公司才能产生合法配送行为?对这笔资金是否真实注资新公司进行了注资监管?”等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描述为特定事项的咨询等,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抄送: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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