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明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明某某于2025年3月22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发现,该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晰,复议请求不明确。本机关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南川府复〔2025〕43号),明确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虽于2025年4月3日邮寄提交补正材料,但其列明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适格,也未明确其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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