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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034F/2024-0003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人民政府
[ 发字文号 ]
南川府发〔2024〕10号
[ 标  题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 成文日期 ]
2024-06-11
[ 发布日期 ]
2024-06-11
[ 有 效 性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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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南川府发〔2024〕10号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区实行养犬分区管理。

下列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城市建成区内):

(一)东城街道:鼓楼坝社区,长亭社区,皂桷井社区,渚堰塘社区,灌坝社区,东金华社区1、7、8、9、10组,龙岩河社区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组,花山社区2、3、4、5组,北郊社区1、2、3、5组,永生桥社区1、2、3组;

(二)南城街道:三圣路社区,龚家塘社区,南园路社区,清桥社区,林堡社区1组,金佛社区1、2、3、4、5、6、7组;

(三)西城街道:西大街社区,东方红社区,龙济桥社区,来游关社区,新桥社区,长远社区1、2、3、4、5、6、7组,永隆社区7组。

全区除重点管理区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渝农规〔2023〕2号)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养犬人也可以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免疫。

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时,协助办理养犬登记。

一般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二)固定住所信息;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二)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五)养犬用途说明及安全管理措施;

(六)犬只饲养场所证明;

(七)看管犬只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八)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进口犬只应当按照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规定执行。

养犬人对申报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当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虐待犬只;携犬外出按相关要求做好牵绳、戴嘴套、装犬笼等措施约束好犬只,防止和制止犬只伤人;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妨碍社会秩序。

、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可以向区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居民饲养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和本通告的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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