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
今年6月,我区张某、黄某在龙川江非法使用电鱼工具捕捞野生鱼类2.5公斤,对渔类资源造成破坏,对水体环境造成危害。区农业农村委认真落实“环境有价,损害严惩”的要求,及时与区检察院沟通联系,迅速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在前期完成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的基础上,区农业农村委与张某、黄某就生态修复、赔偿责任等进行磋商,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8月25日,在区农业农村委、区检察院的监督下,张某、黄某在非法电鱼水域投放价值3300元的鱼苗、成鱼,对受损的水体生态环境进行赔偿修复,并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2000元。
此案件是区农业农村委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标志着区农业农村委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为今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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