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3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群众来信匿名举报:反映某医院没有资格开展疼痛科诊疗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有: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中医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医学检验和影像科、中医科(内科专业、针灸专业、推拿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麻醉科,未设置疼痛科,但却在该医院门诊一楼设有疼痛科门诊。该医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疼痛科诊疗活动,其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范围。
【案情分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相应处罚条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疼痛科诊疗活动超出了核准登记诊疗科目范围,受到了1. 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 元)的行政处罚。因此,任何医疗机构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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