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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32241680XR/2021-00144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卫生健康委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以案释法: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将受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 有 效 性 ]

以案释法: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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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9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双随机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旅馆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调查核实,该旅馆有从业人员1人,1人没有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该旅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案情分析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该旅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受到了1. 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此,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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