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50038432241680XR/2021-00278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南川区卫生健康委
[ 主题分类 ]卫生
[ 成文日期 ]2021-09-15
[ 发布日期 ]2021-09-15
[ 体裁分类 ]行政监管
以案释法: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过期消毒剂将受严惩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4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某诊所涉嫌使用过期消毒剂。经调查核实:该诊所使用中的某牌双氧水消毒液不在有效期内。
【案情分析】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该诊所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5.2.2 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诊所作出了行政处罚。
因此,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查看机构内使用的消毒剂有效期,避免出现过期了仍在使用的情况。一经查实使用过期消毒剂,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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