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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432241680XR/2021-00313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南川区卫生健康委 [ 主题分类 ]卫生 [ 成文日期 ]2021-12-02 [ 发布日期 ]2021-12-02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生活饮用水不达标将受处罚


【案情简介】

2021年428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对该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某水厂供应的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检查中,委托该区疾控中心对其水质进行常规抽样检测。疾控中心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显示,该公司供应的饮用水氯酸盐4.4mg/L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0.7 mg/L限值指标要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

案情分析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该公司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此,供水单位不得供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一经查实,将受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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