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医疗卫生机构未规范使用手消毒剂将受严惩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6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某诊所涉嫌未执行《手消毒剂通用要求》(GB27950-2020)的规定。经调查核实:某诊所使用中的免洗手消毒液瓶上未贴标签注明启用时间,也未进行手消毒剂启用时间登记,未执行《手消毒剂通用要求》(GB27950-2020)“5.3.2产品启用后的使用有效期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的规定。
【案情分析】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该诊所未执行《手消毒剂通用要求》(GB27950-2020)“5.3.2产品启用后的使用有效期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该区卫健委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诊所作出行政处罚。
因此,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启用手消毒剂时,应当在手消毒剂瓶上贴标签注明启用时间、使用有效期、开启人或建立登记表记录启用时间、使用有效期、开启人等信息。如果医疗卫生机构超出手消毒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时限继续使用,消毒效果将无法保障。一经查实未规范使用手消毒剂,将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