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专题专栏>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宣传

[索 引 号]
1150038432241680XR/2023-00131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卫生健康委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以案释法: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将受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3-06-20
[ 发布日期 ]
2023-06-20
[ 有 效 性 ]

以案释法: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将受处罚

分享:
打印:
字号: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9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群众举报称:辖区某诊所涉嫌1.没有开诊所的资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2.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李某从事医疗活动。经调查核实:该诊所使用在该诊所内未取得独立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李某单独给患者进行诊断、开具药品处方。

【案情分析】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注:对应2022年5月1日施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版)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版)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诊所予以罚款叁万捌仟元整(小写:38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此,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法执业,在医疗机构内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不得单独执业,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展开菜单

南川慢直播

智能机器人

微信

我要留言

适老版

收起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我要写信

主办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网站

网站标识码:5001190010 ICP备案:渝ICP备11000302号-1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500119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