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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32241680XR/2023-00134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卫生健康委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以案释法:某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将受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3-06-25
[ 发布日期 ]
2023-06-25
[ 有 效 性 ]

以案释法:某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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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5月30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国家双随机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酒店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经调查核实,该酒店正在经营住宿服务,被处罚人提供有现场从业人员2名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为2020年10月22日;现场从业人员2名不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案情分析】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处罚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伍佰元以上伍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伍千元以上一万伍千元以下罚款”。

该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酒店作出了行政处罚。

因此,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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