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农药执法检查工作指引........................1
2种子执法检查工作指引........................2
3肥料执法检查工作指引........................3
4植物检疫检查工作指引........................4
5畜禽的遗传资源利用和畜禽繁育、饲养、经营检查工作指引......................5
6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指引...................6
7动物防疫检查工作指引........................8
8动物诊疗检查工作指引........................10
9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检查工作指引................11
10畜禽屠宰监管检查工作指引...................12
11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查工作指引.................14
1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检查指引..........15
13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检查工作指引......................16
14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检查工作指引...17
15农业机械安全检查工作指引....................18
16农产品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19
一、抽查事项
对农药经营者执行《农药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主体合规性检查。
查看农药经营者合法经营资质;查看农药门市进销台账制度;查看农药经营者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等。
(二)产品检查。
查看经营门店农药产品包装标签;根据情况实施监督抽样等。
三、检查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种子执法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种子经营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主体合规性检查。
查看经营者种子销售备案情况。
(二)产品检查。
查看经营门店种子包装和标签;查看种子产品审定登记情况;查看种子品种权保护领域情况;查看种子产品植物检疫证书等。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肥料执法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肥料生产经营者执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主体合规性检查。
查看生产经营者肥料品种登记情况;查看肥料产品登记证有效期。
(二)产品检查。
查看经营门店肥料登记证情况;查看经营门店肥料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
三、检查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植物检疫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种子、种苗经营者执行《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进行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主体合规性检查。
查看经营者植物检疫证书;查看经营者报检过程合法性;查看植物检疫印章、标志、封识等。
(二)产品检查。
查看经营者调运植物产品合法手续。
三、检查依据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植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二)依法查验植物产地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和复制与植物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并询问有关人员。
畜禽的遗传资源利用和畜禽繁育、饲养、经营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主体合规性检查
查看生产经营资质是否规范;查看养殖档案是否规范;查看销售行为是否规范;查看生产行为是否规范。
(二)产品检查
查看畜禽标识使用是否规范。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执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主体合规性检查
查看投入品使用情况;查看收购和运输是否具有资质;查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置情况。
(二)产品检查
查看产品是否规范
三、检查依据
(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料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动物防疫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动物饲养经营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主体合规性检查
查看责任和义务情况;查看调运规范情况;查看资质条件情况;查看动物免疫情况;查看动物疫病检测情况;查看无害化处理情况;查看清洗消毒情况。
(二)产品检查
查看证章标识情况;查看禁用投入品情况;查看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动物诊疗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动物诊疗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主体合规性检查
查看责任和义务情况;查看调运规范情况;查看资质条件情况;查看疫病防控情况;查看诊疗规范情况;查看无害化处理情况;查看执业兽医义务情况;查看执业兽医规范情况;查看执业兽医资质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主体合规性检查
查看责任和义务情况;查看实验规范情况;查看调运规范情况;查看疫病防控情况;查看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畜禽屠宰监管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畜禽屠宰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主体合规性检查
查看责任和义务情况;查看档案资料情况;查看调运规范情况;查看疫病防控情况;查看无害化处理情况;查看主体资质情况;查看屠宰规范情况。
(二)产品检查
查看检疫证明和标志情况、查看肉品品质检验情况、查看无害化处理情况、查看疫病防控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主体合规性检查
查看生产资质情况;查看生产管理规范情况;查看经营资质情况;查看经营管理规范情况;查看用药记录情况;查看规范购买使用兽药及其他物质情况;查看有关事项报告规范情况。
(二)产品检查
查看产品标签情况;查看是否生产假劣兽药情况;查看是否经营假劣兽药情况;查看规范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情况。
三、检查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者执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主体合规性检查
查看生产许可情况;查看生产管理规范情况;查看批准文号情况;查看原料使用规范情况;查看记录和留样制度情况;查看经营条件情况;查看经营行为情况;查看使用规范情况。
(二)产品检查
查看产品标签情况;查看产品质量情况;查看产品合法性情况 ;查看自配饲料情况。
三、检查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者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相对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 第一款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者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相对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 第一款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农业机械安全操作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对农业机械维修、使用操作者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农产品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主体合规性检查。
查看生产者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查看生产者经营规范合法性情况。
(二)产品检查。
查看农产品包装标识;查看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主办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网站
网站标识码:5001190010 ICP备案:渝ICP备11000302号-1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500119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