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7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工人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未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整改违法行为。
【案情分析】
1.该公司未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该公司未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3.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工人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Y014D的规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该公司: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工人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否则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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