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归档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记录、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渝府令〔2020〕337号)、《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渝档发[2016]7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即为《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通过制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利用电子记录设备等手段,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的行为。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交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确认,并随决策档案归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区政府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决策的启动程序档案:包括提出决策事项、初步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启动、确定实施等档案材料;
(二)决策方案的拟制档案:包括主要调研成果、决策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有关单位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听证记录、专家论证或专业机构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档案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档案: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意见处理情况、理由说明等档案材料;
(四)集体讨论档案:包括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详细会议记录、决策结果、决策公开等档案材料;
(五)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档案材料。
第六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档案的归档工作。
区档案局负责对决策档案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区档案馆负责决策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七条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决策承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科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禁止任何个人据为己有或拒不归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决策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同时要严格审查归档文件材料质量,确保决策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统一归档,联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行政决策办结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办单位移送原件并留存副本。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档案管理科室应当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本单位承办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整理并归档。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已经办结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向区档案馆移交。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决策档案归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除涉密及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事项外,区档案馆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决策档案。
第十二条 区档案局依法对决策档案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