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区城投集团、区园业集团、区惠农公司,各有关单位: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期颁布,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过程中的重要立法成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它解决了我国政府投资管理缺乏上位法,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的问题,对落实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投资工作的新要求、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利于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正确把握政府投资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法做好防风险和补短板工作,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在优化基础设施供给结构、提升基础设施供给能力中的作用;有利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将政府投资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推进政府投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提高政府投资工作能力;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资金和项目管理,依法推进资金统筹使用和项目科学决策、严格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各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做好学习、宣传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切实加强《条例》的学习培训
(一)区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学法培训。区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按照上级要求和我区实际情况,将适时组织全区各部门、各单位投资管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得到严格执行。
(二)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法规自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区级国有企业作为全区主要的政府投资实施主体,要自行到互联网搜索下载《政府投资条例》,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法活动,学用结合,准确掌握《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投资建设活动。
三、按照《条例》全面规范我区政府投资行为
(一)规范政府投资资金投向。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二)切实增强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意识。策划政府投资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要切实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切实加强政府投资绩效评估和管理,尤其是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全面推行绩效评估制度。
(三)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各单位要按照《条例》有关要求、各行业有关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区级预算相衔接。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要保证前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其中,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必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概算审批。
(四)切实加强投资概算管理。有关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切实增强依法行政工作意识。按照《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有关规定,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擅自增加投资概算、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重庆市南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