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有关问题的决定》(南川委发〔2013〕30号)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人员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为全区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顾问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包括单位内设的法律事务机构的人员)。法律顾问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聘请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处理涉法事务,是降低市场经营风险、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提高决策管理水平的最有效手段,是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支持法律服务人员为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提供法律服务,做好事前法律风险防范。
二、法律顾问应当承担的主要工作
法律顾问根据聘请单位委托,主要承担以下事务:就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聘请方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对聘请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参与处理涉及聘请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代理聘请方参加诉讼,维护聘请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协助聘请方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协助聘请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向聘请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聘请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办理聘请方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聘请法律顾问的范围、方式及监督管理
(一)聘请范围。律师事务所、辖区法律服务所、知名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及辖区法律服务工作者。聘请法律顾问可以与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辖区法律服务所签订规范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再由聘请方选定或由受聘方指定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为聘请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聘请方按约定支付顾问费用。聘请方与法律顾问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聘用合同产生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行政管理关系。
(二)聘请方式。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在聘用单位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编制。法律顾问聘任期限为1年,可以连聘连任。同一人原则上不得同时兼任5个以上单位的政府法律顾问。区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2至5名法律顾问。区级各部门、乡镇、街道由各单位与经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洽谈后自行签定聘请合同。各单位至少聘请1至2名法律顾问。聘请法律顾问费用由聘任双方协议约定。聘用单位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和服务。聘用单位如需委托法律顾问办理诉讼、复议等案件时,可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
(三)监督管理。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和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对不适宜承担顾问工作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时予以撤换,对不认真履职及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法律顾问进行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是今年我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联系落实法律顾问事宜,力争在今年内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同时,各乡镇、街道要统筹做好辖区内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区司法局要积极组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多种形式与各企业结对开展法律服务,尤其要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各有关单位应在重大行政决策前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各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将聘请法律顾问情况及法律顾问履职情况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司法局。区政府将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情况作为年度法制建设考核内容之一。
附件:南川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一览表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南川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情况一览表
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 |
71423310 | ||
负责人 |
冯正忠 |
电话: |
13908254023 |
执业律师15人实习律师3人律师助理1人 | |||
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 |
71411068 | ||
负责人 |
宋卫东 |
电话: |
|
执业律师13人实习律师6人律师助理1人 | |||
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 |
85621799 | ||
负责人 |
刘后文 |
电话: |
13896705967 |
执业律师12人实习人员3人 | |||
重庆黎先进律师事务所 |
85621407 | ||
负责人 |
黎先进 |
电话: |
13983342337 |
执业律师3人 | |||
和谐法律服务所 |
64560951 | ||
负责人 |
张勇 |
电话: |
13908254591 |
法律服务工作者5人、实习人员2人 | |||
为民法律服务所 |
85628699 | ||
负责人 |
张仁勇 |
电话: |
13896694948 |
法律服务工作者10人 | |||
西城法律服务所 |
85621888 | ||
负责人 |
杨发江 |
电话: |
13996849456 |
法律服务工作者5人 | |||
万通法律服务所 |
71414148 | ||
负责人 |
毛义明 |
电话: |
13983325785 |
法律服务工作者3人、实习人员1人 | |||
渝南法律服务所 |
71431148 | ||
负责人 |
李光华 |
电话: |
13896664696 |
法律服务工作者5人、实习人员2人 | |||
蓝天法律服务所 |
85629006 | ||
负责人 |
林文寿 |
电话: |
13983334499 |
法律服务工作者4人、实习人员1人 | |||
鸣玉法律服务所 |
|||
负责人 |
邹政 |
电话: |
13896535288 |
法律服务工作者9人 | |||
南平法律服务所 |
71444172 | ||
负责人 |
殷国松 |
电话: |
13658498599 |
法律服务工作者4人 | |||
水江法律服务所 |
71466049 | ||
负责人 |
张仁福 |
电话: |
13609472740 |
法律服务工作者2人 | |||
大观法律服务所 |
71471502 | ||
负责人 |
韦延伟 |
电话: |
13983328869 |
法律服务工作者4人 | |||
金山法律服务所 |
|||
负责人 |
赵兵 |
电话: |
18996840888 |
法律服务工作者3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