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依法作出的决策:
(一)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以及其他方面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下事项不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
(一)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及本目录标准,需报请区政府决策的,严格按程序报请决策。同时,根据本目录标准,制定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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