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专题专栏>法治政府建设>政策及制度

[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2-00040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重庆市南川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南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8-12
[ 发布日期 ]
2022-08-15
[ 有 效 性 ]

重庆市南川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南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分享:
打印: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争议协调工作,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重庆市南川区司法局

2022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时有效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争议,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效能,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川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是指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

协调处理活动分为自主协调处理和第三方评估协调处理。

第三条区司法局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负责争议协调工作的监督检查,起草单位承担具体的争议协调处理工作;规范性文件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争议协调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开展协调处理工作:

(一)因规范性文件制定职责发生争议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范围存在争议的;

(三)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有争议的;

(四)对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存在争议的;

(五)其他争议事项。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可以选择自主协调处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协调处理。

第六条自主协调处理由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负责具体工作,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协商、调查论证等方式进行协商,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协调会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法律顾问等对争议事项进行论证。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生的涉及“三定”方案的争议,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自主协调处理中的论证工作可以与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工作一并开展。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协调由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依法进行委托,选择第三方时,应当做到公开、透明,并与受委托的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提出具体委托事项和要求。

第八条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信誉良好;

(三)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四)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研究力量,有较强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经验和能力;

(五)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有关争议方之间没有利害关系;

(六)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委托第三方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评估主体。根据评估事项确定条件要求,选定第三方。

(二)制定评估方案。第三方按相关要求提出评估方案,确定评估步骤和标准,明确评估方法。评估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由第三方组织实施。

(三)开展科学评估。第三方应严格按照评估方案确定的评估步骤、标准和方法,收集与评估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归纳基本情况,进行研究论证,形成评估报告。

(四)验收评估成果。委托方对第三方开展评估的情况及其成果进行验收,对符合约定要求的评估成果履行成果交接、评估经费支付等手续。

第十条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应当做到依法、客观、独立、公正,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评估合法性、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

第十一条  参加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对在评估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对外披露评估情况,不得公开或对外引用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采纳第三方评估报告情况进行研究。

第十三条  争议协调事项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协调,相关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二)经协调,相关单位不能达成形成一致意见的,由起草单位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必要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

协调结果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在协调处理结果形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协调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区司法局。

第十五条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工作,自觉执行协调结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展开菜单

南川慢直播

智能机器人

微信

我要留言

适老版

收起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我要写信

主办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网站

网站标识码:5001190010 ICP备案:渝ICP备11000302号-1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500119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