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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1-00158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南委法办发〔2021〕1号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 有 效 性 ]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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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整合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水平和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南川区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贯彻意见》(南川委办发〔2011147号)文件精神,结合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及机构改革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衔接工作职责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案件线索。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发现公职人员有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通报。

(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移送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四)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依法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五)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接到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的案件线索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调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通报。

(六)公安机关应当通报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在审查、侦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通报。

(七)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检察机关。

(八)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九)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十)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案件。检察机关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十一)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案件。审判机关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十二)审判机关应当通报案件线索。审判机关发现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刑事案件中未起诉的同案人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通报。

(十三)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案件线索。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十四)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案件。监察机关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后没有犯罪事实或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二、规范衔接工作的程序

(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时限。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在发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移送手续,并抄送检察机关。对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

(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缺少前款所列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之后通知其补充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补充移送通知后3日内将相关材料补充完毕,但因检验或鉴定需要时间较长的除外。

(三)行政执法机关抄送案件的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时,应当向检察机关抄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副本、调查报告副本、涉案物品清单复印件。

(四)公安机关受理移送案件的时限。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移送材料后三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及相关权利人;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原移送机关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收到移送材料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五)公安机关立案案件的材料移送。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立案通知书后三日内,将证据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明确要求取证材料原件归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可移送经核实无误的材料复印件。

(六)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异议措施。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内,向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议意见书三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提请复议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复议后维持原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三日内,建议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撤销立案通知书后三日内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七)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相互咨询,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书面答复的应当同时附相关依据。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存在逃匿或销毁证据行为,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书面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八)建议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当提出立案监督建议书,并附有案件相关材料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已经经过复议的,还应当附有复议的情况说明。

(九)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时限。检察机关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后,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书面说明后十五日内作出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作出审查结论后五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作出审查结论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立案通知书后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副本送达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立案决定书副本后五日内,将监督结果书面告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

(十)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时限。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需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在作出审查结论后十五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十一)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线索的时限。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涉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职务犯罪线索后及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十二)监察机关处理案件线索的时限。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后及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十三)检察机关不立案的异议措施。对检察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可以在收到不立案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提出复议的机关。

(十四)证据采集与保全。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三、健全衔接工作机制

区司法局负责我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牵头工作,共同组织召开衔接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协调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根据专项整治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和事实需要,开展联动或者协助执法,共同推动衔接工作顺利开展。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衔接工作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先由争议机关相互协商或者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司法局报区委、区政府决定。

四、强化衔接工作监督

(一)完善衔接工作举报制度。建立南川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举报制度,由区司法局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相关举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

(二)建立责令限期移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未移送的,区公安机关和区检察机关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由区政府责成区司法局审查核实后责令限期移送;也可以向对应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建议,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

(三)严格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区检察机关、区司法局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受理、立案,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将可以证明违纪事实的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监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受理、立案,违反行政纪律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觉接受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衔接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舆论监督,并对监督意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五、加强衔接工作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要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狠抓落实。

(二)加大培训力度。区司法局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相关知识纳入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内容,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纳入本系统本部门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的内容,强化移送、依法办案的意识。

(三)严格检查考核。区司法局要成立检查考核组,加强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衔接工作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既要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问题,又要防止不履行应尽职责,不加甄别地移送,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的不良倾向。年底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依法治区目标考核使用。

附件:南川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1115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南川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维护我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刑事犯罪,整合执法资源,防止“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南川区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贯彻意见》(南川委办发〔2011147号)文件精神,结合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及机构改情况,建立南川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组织形式

(一)联席会议由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任总召集人,可委托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召开会议。

(二)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司法局。

(三)联席会议根据需要或按照上级的指示,临时召集会议,会议地点可在相关成员单位召开。

二、联席会议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研究解决我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我区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监督、反馈等制度;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

2.通报有关案件情况;汇报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与有关成员单位互通信息,及时通报重大案件情况;通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措施;

3.根据我区市场经济状况,联合部署、组织专项活动;

4.交流工作经验,分析经济违法犯罪规律、特点、作案方法手段及防范漏洞,预测犯罪趋势,研究对策,提高预防、打击经济违法犯罪的能力;

5.研究落实上级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汇报并听取阶段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工作部署, 统筹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有关工作;

2.受联席会议委托,负责制定和完善与工作机制相关的工作规范,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3.负责联席会议部署的专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宣传等工作;

4.检查督促联席会议各项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研究制定联席会议工作计划,安排联席会议有关会议议程等。

(三)联席会议设联络员

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监察委、区司法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教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统计局、区文化旅游委、区住建委、区商务委、区卫健委、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城管局、区烟草专卖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金佛山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召开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书面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别按照通知要求准备会议材料。

(二)联席会议例会的主要内容要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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