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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4008682261L/2021-00256 [ 发文字号 ]南委法办发〔2020〕4号 [ 发布机构 ]南川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司法 [ 成文日期 ]2020-05-29 [ 发布日期 ]2021-02-05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

重庆市南川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已经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0529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川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庆市南川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是指经重庆市南川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聘任,兼职从事对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授权和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

特邀监督员的选聘、使用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区司法局在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特邀监督员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主要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区工作者以及政法机关、行政执法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法治意识强;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较强的监督能力或较丰富的行政执法经验;

(四)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本区工作或生活,身体健康;

(六)其他条件。

第六条特邀监督员根据有关工作安排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提出监督动议;

(三)参加本区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重大行政案件的专题调研活动等;

(四)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及时反映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协助办理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七条特邀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办理情况;

(三)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四)根据工作需要和安排,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及相关会议;

(五)其他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特邀监督员的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不得以行政执法监督的名义干扰和影响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非法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特邀监督员的身份从事与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五)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纪律。

第九条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或近亲属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条选聘特邀监督员可以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和定向邀请等方式,按一定程序选聘后,由区司法局颁发《重庆市南川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特邀监督员的聘期为一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二条特邀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

(一)不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不按要求履行第六条规定的工作职责或不遵守第八条规定的工作纪律的;

(三)其他可以解聘的情形。

第十三条特邀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被解聘的,应当立即主动交回《特邀监督员证》。

第十四条特邀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出示《特邀监督员证》。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了解相关工作的,应当持区司法局开具的介绍信。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支持、配合特邀监督员开展工作,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特邀监督员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可以向区司法局进行反映。

第十七条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特邀监督员的管理,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特邀监督员档案,对其行政监督工作进行记录保存。

第十八条区司法局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特邀监督员座谈会,总结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工作情况,听取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意见建议和对行政执法机构的评价。

第十九条区司法局为特邀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物质保障。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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