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对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时,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制发应当遵循违法必究、合法公正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实事求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
第五条区政府领导全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区司法局在区政府的统筹指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自觉纠正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中所述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五)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情况;
(九)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十)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向区司法局反馈处理情况。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存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中所述情形的,可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局申请复查,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期间,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监督意见不停止执行。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依照《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七条及其他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工作档案。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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