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0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将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整改违法行为。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Y013B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否则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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