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专题专栏>法治政府建设>执法监督

[索 引 号]
1150038432241680XR/2022-00201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卫生健康委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以案释法: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将受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2-09-20
[ 发布日期 ]
2022-09-20
[ 有 效 性 ]

以案释法: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将受处罚

分享:
打印:
字号: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0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将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整改违法行为。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Y013B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否则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展开菜单

南川慢直播

智能机器人

微信

我要留言

适老版

收起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我要写信

主办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网站

网站标识码:5001190010 ICP备案:渝ICP备11000302号-1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500119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