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方式 |
是否属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1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线索核查、飞行检查 |
是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
2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线索核查、飞行检查 |
是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
3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线索核查、飞行检查 |
是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
4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数据监测(主导)、现场检查 |
否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第二条第三款 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须在采购平台上公开交易、阳光采购。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用量,向医药企业结算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 规定医保部门负责监督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要求公立医院严格履行合同,确保集中采购政策落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4号) 全面实行药品统一平台采购。医疗机构通过平台与企业及时结算货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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