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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736573856B/2025-00125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
[ 成文日期 ]
2025-06-10
[ 发布日期 ]
2025-06-10
[ 有 效 性 ]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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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分类标记

事项主子项类型

业务条线

监管对象

法律依据

是否涉企检查事项

检查方式

1

50200659020001

对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

50200660020001

对销售毒死的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

50200300020001

对销售病死的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

50200370020001

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

50200663020001

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6

50200662020001

对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7

50200387020001

对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8

50200684020001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9

50200388020001

对伪造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10

50200682020001

对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11

50200680020001

对变造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12

50200681020001

对承运植物、植物产品证物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13

50200461020001

对承运植物、植物产品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14

50200389020001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15

50200049020001

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但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16

50200695020001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7

50200347020001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8

50200701020001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19

50200463020001

对检疫性有害生物逾期不除害处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20

50200843020001

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1

50200842020001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2

50200841020001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3

50200349020001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4

50200700020001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5

50200699020001

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6

50200698020001

对船舶航行时擅自涂改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7

50200702020001

对租借他人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28

50200703020001

对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29

50200402020001

对冒用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30

50200704020001

对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31

50200711020001

对借用船舶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32

50200714020001

对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33

50200440020001

对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34

50200715020001

对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35

50200716020001

对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36

50200445020001

对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37

50200717020001

对进出口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8

50200719020001

对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9

50200691020001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40

50200345020001

对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1

50200344020001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42

50200338020001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43

50200330020001

对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44

50200329020001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5

50200327020001

对假冒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46

50200506020001

对伪造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47

50200505020001

对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48

50200504020001

对转让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49

50200503020001

对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0

50200322020001

对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1

50200394020001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52

50200516020001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53

50200515020001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54

50200343020001

对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55

50200510020001

对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四条
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种子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的种子生产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种子质量。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56

50200225020001

对未做到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57

50200342020001

对未依照规定定期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8

50200509020001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59

50200508020001

对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60

50200523020001

对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1

50200522020001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62

50200520020001

对加工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生产性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63

50200173020001

对收购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生产性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64

50200160020001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65

50200519020001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66

50200736020001

对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67

50200735020001

对采购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68

50200518020001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69

50200517020001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70

50200227020001

对船长未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不组织船员尽力施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71

50200535020001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72

50200221020001

对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船长未在驾驶台值班、未在必要时直接指挥船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73

50200548020001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4

50200219020001

对未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75

50200549020001

对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6

50200545020001

对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77

50200544020001

对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未处于适航、适任状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78

50200553020001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动物疫病自主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79

50200212020001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重要栖息地界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

80

50200543020001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在野生动物可能造成危害地区设置的警示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81

50200210020001

对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未建造过鱼设施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将采取的补救措施告知市或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82

50200567020001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83

50200566020001

对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84

50200540020001

对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85

50200534020001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86

50200565020001

对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87

50200564020001

对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88

50200563020001

对冒用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89

50200252020001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90

50200562020001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91

50200531020001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92

50200561020001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93

50200560020001

对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94

50200559020001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95

50200554020001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委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96

50200088020001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97

50200577020001

对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98

50200576020001

对擅自转移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99

50200532020001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00

50200537020001

对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01

50200275020001

对船舶未配置或者不正常运行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102

50200530020001

对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103

50200285020001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残油、废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104

50200529020001

对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105

50200575020001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直接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06

50200528020001

对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107

50200175020001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08

50200527020001

对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09

50200572020001

对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10

50200573020001

对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111

50200571020001

对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112

50200570020001

对倒卖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13

50200568020001

对伪造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14

50200526020001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15

5020058602000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16

5020058502000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17

50200583020001

对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18

50200582020001

对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119

50200581020001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120

50200580020001

对擅自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121

50200579020001

对擅自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122

50200638020001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123

50200249020001

对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的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24

50200636020001

对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25

50200525020001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26

50200635020001

对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127

50200605020001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28

50200533020001

对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29

50200253020001

对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30

50200524020001

对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31

50200512020001

对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132

50200511020001

对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从国外引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133

50200335020001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34

50200224020001

对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135

50200234020001

对在航道内种植植物、水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36

50200233020001

对垂钓、游泳、漂流等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37

50200232020001

对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138

50200245020001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39

50200244020001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40

50200243020001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41

50200255020001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42

50200254020001

对违法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43

50200265020001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144

50200274020001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45

50200284020001

对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46

50200283020001

对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进行船舶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147

50200295020001

对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农村集体资产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48

50200294020001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49

50200305020001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50

50200315020001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51

50200603020001

对值班船员未在确保航行与作业安全的前提下交接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152

50200314020001

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53

50200667020001

对擅自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154

50200325020001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55

50200376020001

对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156

50200334020001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57

50200215020001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58

50200205020001

对将天然水域占为己有,向渔民收取费用或者分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59

50200195020001

对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60

50200311020001

对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的行政处罚(土壤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61

50200281020001

对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未制定防止船舶溢漏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162

50200649020001

对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未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坠落等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63

50200708020001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渔业港航法规行政处罚,保障渔业港航法规的执行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64

50200414020001

对没有配备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165

50200707020001

对不正确填写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渔业港航法规行政处罚,保障渔业港航法规的执行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66

50200706020001

对污损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渔业港航法规行政处罚,保障渔业港航法规的执行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67

50200705020001

对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渔业港航法规行政处罚,保障渔业港航法规的执行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68

50200685020001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169

50200052020001

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170

50200316020001

对擅自移动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171

50200361020001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72

50200718020001

对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173

50200426020001

冒用他船船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174

50200713020001

冒用他船船舶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渔业港航法规行政处罚,保障渔业港航法规的执行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75

50200712020001

冒用他船船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渔业港航法规行政处罚,保障渔业港航法规的执行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76

50200422020001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177

50200421020001

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178

50200710020001

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179

50200709020001

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180

50200420020001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181

50200643020001

对扰乱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维护参与跨区作业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作物适时收获,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82

50200261020001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183

50200666020001

对招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184

50200185020001

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185

50200184020001

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186

50200273020001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187

50200183020001

对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88

50200165020001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89

50200637020001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0

50200164020001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1

50200163020001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准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2

50200155020001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3

50200591020001

对买卖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4

50200174020001

对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195

50200521020001

对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196

50200432020001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197

50200589020001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8

50200588020001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霉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

50200587020001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00

50200304020001

对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1

50200303020001

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民主、公开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202

50200104020001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3

50200095020001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4

50200085020001

对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205

50200084020001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206

50200272020001

对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7

50200271020001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208

50200270020001

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9

50200269020001

对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210

50200268020001

对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11

50200267020001

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212

50200266020001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13

50200263020001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214

50200262020001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15

50200259020001

对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生产或者销售企业套取、骗取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216

50200251020001

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再符合法定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17

50200247020001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18

50200240020001

对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19

50200238020001

对不正确使用声、光信号和其他信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20

50200231020001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221

50200074020001

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22

50200222020001

对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未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223

50200220020001

对渔业船员证书内未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履职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224

50200218020001

对渔业船舶和船员未按要求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225

50200217020001

对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226

50200216020001

对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227

50200214020001

对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228

5020007302000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229

50200065020001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30

50200213020001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231

50200211020001

对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

232

50200209020001

对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33

50200208020001

对引进水产苗种未经检疫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34

50200207020001

对从事渔业养殖生产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或不符合安全标准渔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35

50200206020001

对未经批准生产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36

50200197020001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237

50200196020001

对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238

5020019402000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39

50200192020001

对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240

50200191020001

对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241

50200190020001

对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242

50200188020001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43

50200187020001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44

50200181020001

对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45

50200179020001

对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46

50200178020001

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47

50200177020001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48

50200176020001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49

50200168020001

对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50

50200167020001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51

50200064020001

对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252

50200063020001

对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253

50200159020001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54

50200158020001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55

50200156020001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56

50200340020001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57

50200154020001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58

50200339020001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59

50200337020001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60

50200152020001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61

50200151020001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62

50200150020001

对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未开发利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63

50200257020001

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64

50200323020001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65

50200142020001

对输入本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种用、乳用以外用于继续饲养的动物,以及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输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用于继续饲养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266

50200137020001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267

50200136020001

对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268

50200132020001

对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269

50200131020001

对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270

50200130020001

对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271

50200129020001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272

50200127020001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273

50200126020001

对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74

50200122020001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免疫病种免疫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275

50200121020001

对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76

50200840020001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77

50200839020001

对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78

50200119020001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79

50200277020001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280

50200278020001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81

50200279020001

对直接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282

50200118020001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83

50200280020001

对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84

50200117020001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85

50200116020001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86

50200112020001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87

50200109020001

对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88

50200108020001

对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89

50200107020001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90

50200106020001

对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91

50200101020001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92

50200097020001

对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93

50200308020001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94

50200072020001

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95

50200135020001

对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296

50200134020001

对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297

50200336020001

对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98

50200333020001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99

50200332020001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00

50200331020001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01

50200815020001

对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02

50200057020001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从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303

50200015020001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选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市场主体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04

50200042020001

对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劣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305

50200351020001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06

50200352020001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07

50200401020001

对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308

50200400020001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309

50200328020001

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310

50200820020001

对明知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农产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11

50200391020001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312

50200326020001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313

50200318020001

对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14

50200372020001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315

50200317020001

对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316

50200202020001

对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317

50200228020001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318

50200368020001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19

50200123020001

对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20

50200601020001

对值班船员未履行按照有关的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作业环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并及时采取预防船舶碰撞和污染的相应措施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321

50200313020001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322

50200114020001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323

50200105020001

对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324

50200600020001

对值班船员未履行熟悉并掌握船舶的航行与作业环境、航行与导航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船舶的操控性能、本船及邻近船舶使用的渔具特性,随时核查船舶的航向、船位、船速及作业状态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325

50200444020001

对排放油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326

50200597020001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327

50200595020001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v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328

50200594020001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329

50200593020001

对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330

50200592020001

对出租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331

50200442020001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332

50200302020001

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3

50200655020001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4

50200226020001

对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未立即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335

50200661020001

对被检查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土壤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336

50200298020001

对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7

50200297020001

对违法发包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338

50200657020001

对违法出租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39

50200296020001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40

50200658020001

对采取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行为出租集体资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341

50200441020001

对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342

50200312020001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43

50200299020001

对采取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行为发包集体资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344

50200734020001

对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45

50200732020001

对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46

50200731020001

对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期间饮酒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47

50200608020001

对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348

50200169020001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水生领域)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49

50200292020001

对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50

50200291020001

对在用机动船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51

50200395020001

对农药经营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352

50200018020001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选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53

50200633020001

对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54

50200016020001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通用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355

50200029020001

对不遵守水上交通管制区的特殊规定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56

50200665020001

对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357

50200035020001

对抢航、抢漕、抢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58

50200309020001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359

50200425020001

对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360

50200411020001

对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361

50200451020001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362

50200792020001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363

50200791020001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364

50200790020001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365

50200789020001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366

50200788020001

对销售含有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367

50200786020001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368

50200290020001

对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69

50200287020001

对未将餐厨垃圾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收集上岸集中处置的,或者未如实记录处置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370

50200720020001

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

371

5020028602000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72

50200282020001

对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73

50200099020001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74

50200413020001

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375

50200096020001

对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76

50200094020001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77

50200093020001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78

50200090020001

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79

50200087020001

对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80

50200086020001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81

50200069020001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82

50200058020001

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383

50200054020001

对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384

50200634020001

对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85

50200632020001

对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86

50200631020001

对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的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87

50200630020001

对屠宰、经营、运输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88

50200629020001

对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89

50200628020001

对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90

50200627020001

对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91

50200626020001

对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92

50200248020001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没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93

50200625020001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没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94

50200624020001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没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95

50200623020001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没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96

50200242020001

对未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97

50200618020001

对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而未取得,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98

50200617020001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99

50200241020001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00

50200045020001

对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401

50200850060001

对农产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现场检查

402

5020093206000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403

50200931060001

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现场检查

404

50200897060001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三款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行为无效,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并处一百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处五十至五百元的罚款。

现场检查

405

5020086706000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考核机关通过年度报告、能力验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

406

50200502060001

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第五十三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现场检查

407

50200930060001

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现场检查

408

50200024060001

对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自选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预警预控,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指导下,对其管辖范围内露天焚烧、垃圾堆放、餐饮活动、机动车维修、五金加工等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

409

50200896060001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

410

50200894060001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生物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地点或者涉嫌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监测、勘察、检查或者核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记录、凭证等;(四)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五)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生物安全违法信息应当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现场检查

411

50200870060001

对种植作物现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条 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现场检查

412

50200902060001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八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

413

50200899060001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和个人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414

50200877060001

对渔业船员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渔业船员档案,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船员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

现场检查

415

50200898060001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现场检查

416

50200888060001

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现场检查

417

50200887060001

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场所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测、抽样取证;(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现场检查

418

50200929060001

对水产品产地安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1号)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现场检查

419

50200891060001

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提供必要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扰和拖延检查。检查者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检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

420

50200928060001

对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34号)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文件、凭证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四)查封、扣押渔业违禁产品、违法经营涉渔物品;(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现场检查

421

50200927060001

对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现场检查监测、在线监测、遥感监测等结果,可以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现场检查

422

50200881060001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七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现场检查

423

50200925060001

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现场检查

424

50200879060001

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现场检查

425

50200912060001

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现场检查

426

50200484060001

对动物防疫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现场检查

427

50200922060001

对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个人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对辖区内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428

50200496060001

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进口兽药纳入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禁止进口下列兽药:(一)经风险评估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二)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的;(三)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四)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五)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六)被撤销、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七)《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八)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九)农业农村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现场检查

429

50200910060001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和个人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430

50200915060001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

431

50200907060001

对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九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现场检查

432

50200903060001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二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二十七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处三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二十九条第一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三条

现场检查

433

50200906060001

对其他畜禽屠宰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

434

50200489060001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现场检查

435

5020049506000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资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依据进口登记过程中复核检测确定的质量标准进行。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436

50200499060001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现场检查

437

50200483060001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现场检查

438

50200862060001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现场检查

439

50200869060001

对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是否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和个人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检查

440

50200873060001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场检查

441

50200501060001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现场检查

442

50200487060001

对植物检疫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植物检疫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植物检疫信息系统,加强植物检疫队伍和设施建设。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植物检疫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一)进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和存放等场所,实施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二)依法查验植物产地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和复制与植物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并询问有关人员;(三)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隔离试种、消毒、除害处理,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四)组织植物检疫人员、涉检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植物检疫知识培训。

现场检查

443

50200924060001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444

50200859060001

对在本辖区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八条取得采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或亚种)、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采集。采集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查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的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应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现场检查

445

50200492060001

对种子生产经营、种质资源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现场检查

446

50200871060001

对考核通过的种子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考核通过的种子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能力验证,种子检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现场检查

447

5020049106000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现场检查

448

50200025060001

对农业机械安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自选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第四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现场检查

449

50200500060001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

450

50210148020001

对调运、入库、出库、供应、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蚕种并拒不就地销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商务

单位、个人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凡生产供应的蚕种,必须经市蚕种检验机构按照《重庆市蚕种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发给《蚕种质量合格证》。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蚕种不得调运、入库、出库、供应。市蚕种质量检验机构或市蚕种管理机构应监督蚕种生产、冷藏、供应单位就地销毁不合格蚕种。
进出口蚕种的检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451

50210037020001

不依照生产许可证或冷藏许可证核定的地点和超过核定的数量生产或冷藏蚕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商务

单位、个人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452

50200803020001

对非法生产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453

50200796020001

对肉品品质检验未按照国家颁布的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未对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454

50200125020001

对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455

50200124020001

对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456

50200602020001

对值班船员未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457

50200310020001

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58

50200787020001

对销售含有违禁药物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459

50200089020001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460

50200070020001

对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461

50200066020001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462

50200061020001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463

50200046020001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464

50210147020001

对无调运许可证从事进出市蚕种调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商务

单位、个人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调进调出本市的蚕种,应向市蚕种管理机构申报,取得《蚕种调运许可证》后,方可实施蚕种调运。

465

50210146020001

对无供应许可证供应蚕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商务

单位、个人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蚕种供应的单位必须取得《蚕种供应许可证》。

466

50210145020001

对无冷藏许可证冷藏蚕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商务

单位、个人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蚕种生产和冷藏单位,应当分别依照《蚕种生产许可证》和《蚕种冷藏许可证》核定的地点、数量组织生产或冷藏。

467

50210144020001

对无生产许可证生产蚕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商务

单位、个人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蚕种生产和冷藏单位,应当分别依照《蚕种生产许可证》和《蚕种冷藏许可证》核定的地点、数量组织生产或冷藏。

468

50210143020001

对冷藏无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蚕种或无调运许可证入市蚕种的,以及对无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发放蚕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商务

单位、个人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蚕种冷库不得冷藏无《蚕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无《蚕种调运许可证》、无《蚕种质量合格证》调入市内的蚕种,不得对无《蚕种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发放蚕种。

469

50210142020001

对供应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蚕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商务

单位、个人

蚕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销售的蚕种应当经检疫、检验合格,并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和标签。

470

50210140020001

对生产、供应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蚕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商务

单位、个人

蚕种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或者发布广告推广。

471

50200062020001

对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472

50200068020001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473

50200043020001

对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474

50200250020001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475

50200639020001

对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76

50200640020001

对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77

50200258020001

对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78

5020064102000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479

5020007502000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480

50200642020001

对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81

50200260020001

对持有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82

50200083020001

对使用无产品标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483

50200644020001

对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484

50200645020001

对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485

50200646020001

对使用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486

50200647020001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87

50200276020001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88

50200650020001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89

50200652020001

对向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490

50200653020001

对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网箱、网栏养殖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491

50200289020001

对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非耕地上从事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492

50200041020001

对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493

50200040020001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494

50200038020001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495

50200033020001

对违反规定人畜混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96

50200656020001

对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97

50200307020001

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498

50200306020001

对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99

50200348020001

对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00

50200030020001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501

50200044020001

对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502

50200353020001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503

50200019020001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选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市场主体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504

50200355020001

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505

50200405020001

对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506

50200404020001

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507

50200668020001

对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508

50200020020001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选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市场监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509

50200383020001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510

50200669020001

对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511

50200398020001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512

50200397020001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513

50200133020001

对不使用病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514

50200670020001

对渔业船员不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515

50200393020001

对经营假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516

50200671020001

对渔业船员不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517

50200384020001

对渔业船员未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518

50200390020001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519

50200382020001

对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520

50200381020001

对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521

50200319020001

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522

50200380020001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523

50200378020001

对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524

50200377020001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525

50200375020001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526

50200672020001

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527

50200374020001

对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528

50200367020001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529

50200366020001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30

50200674020001

对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531

50200385020001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532

50200359020001

对有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533

50200358020001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34

50200678020001

对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535

50200679020001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536

50200439020001

对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537

50200435020001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538

50200434020001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539

50200429020001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540

50200428020001

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541

50200321020001

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542

50200551020001

对农村村民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43

50200550020001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44

50200427020001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545

50200424020001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

546

50200423020001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547

50200419020001

对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548

50200418020001

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549

50200417020001

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550

50200416020001

对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551

50200415020001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552

50200412020001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553

50200409020001

对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554

50200407020001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555

50200406020001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556

50200438020001

对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557

50200436020001

对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558

50200446020001

对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559

50200686020001

对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560

50200447020001

对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561

50200459020001

对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562

50200448020001

对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563

50200449020001

对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564

50200452020001

对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565

50200453020001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566

50200454020001

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船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67

50200036020001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568

50200455020001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569

50200346020001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70

50200458020001

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明火作业,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71

50200697020001

对船舶航行时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572

50200460020001

对按规定应当配备、使用而未配备、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通讯、助航设备和视频设施,以及相关安全保卫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73

50200246020001

对伪造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等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574

50200619020001

对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等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575

50200620020001

对买卖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等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576

50200621020001

对变造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等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577

50200622020001

对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等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578

50200616020001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79

50200615020001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疫病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80

50200082020001

对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581

50200613020001

对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582

50200604020001

对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583

50200239020001

对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584

50200584020001

对生产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585

50200017020001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选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市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

586

50200399020001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587

50200692020001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实验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88

50200696020001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89

50200350020001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90

50200443020001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591

50200051020001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592

50200237020001

对超额航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93

5020008002000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未停止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594

50200610020001

对超速航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95

50200111020001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596

50200172020001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水生领域)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597

50200838020001

对在控制水域拖排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98

50200837020001

对在通航水域人工放排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99

50200555020001

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600

50200324020001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农业农村领域)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601

50200264020001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02

50200301020001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603

50200138020001

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604

5020007902000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未停止生产、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605

50200077020001

对不具备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等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606

50200067020001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607

50200053020001

对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608

50200437020001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609

50200430020001

对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610

50200363020001

对销售的种子涂改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611

50200365020001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612

50200386020001

对职务船员在生产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613

50200465030001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行政强制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614

50200552030001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行政强制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615

50200507030001

扣押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616

50200471030001

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617

50200923030001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行政强制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618

50200466030001

扣押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并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行政强制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619

50200482030001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行政强制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620

50200481030001

对渔业船舶或渔港水域浮动设施危及水上交通安全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621

50200480030001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622

50200473030001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行政强制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23

50200472030001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624

50200479030001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625

50200478030001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实施现场检查;
()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626

50200477030001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627

50200476030001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628

50200475030001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行政强制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629

50200474030001

暂扣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

行政强制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事故农业机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
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630

50200470030001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631

50200469030001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632

50200468030001

对拒不改正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扣押拖拉、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行政强制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633

50200464030001

封存、没收、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行政强制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植物检疫条例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634

50200557020001

对动物诊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635

50200230020001

对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636

50200450020001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637

50200558020001

对动物医院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638

50200607020001

对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639

50200229020001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640

50200606020001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641

50200836020001

对造成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642

50200835020001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的船舶或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643

50200834020001

对不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644

50200833020001

对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645

50200832020001

对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646

50200831020001

对生产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647

50200830020001

对收购、加工、销售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生产性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648

50200829020001

对收购、加工、销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649

50200828020001

对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650

50200827020001

对买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651

50200826020001

对变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652

50200825020001

对伪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653

50200824020001

对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654

50200823020001

对采购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655

50200822020001

对明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56

50200821020001

对明知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57

50200819020001

对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58

50200818020001

对转移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59

50200817020001

对藏匿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60

50200816020001

对未持有、未附有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661

50200814020001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662

50200813020001

对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663

50200812020001

对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664

50200811020001

对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665

50200810020001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666

50200808020001

对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667

50200807020001

对倒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668

50200806020001

对伪造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669

50200805020001

对非法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670

50200804020001

对非法进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671

50200802020001

对销售、储藏、运输、加工、使用未经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672

50200801020001

对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定点屠宰标志牌、资格证书、肉品检验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673

50200800020001

对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674

50200799020001

对提供代宰服务的,无正当理由拒宰、强宰生猪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675

50200798020001

对使用未经专业技能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屠宰作业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676

50200797020001

对肉品品质检验的验讫印章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677

50200795020001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实行机械化屠宰工艺的擅自采用手工屠宰方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678

50200794020001

对实行定点屠宰的地区,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

679

50200793020001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680

50200785020001

对出借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681

50200784020001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采集特定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82

50200782020001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捕捞特定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83

50200781020001

对出租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684

50200780020001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养殖特定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85

50200779020001

对买卖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686

50200778020001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特定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87

50200775020001

对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688

50200774020001

对出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689

50200773020001

对买卖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690

50200772020001

对破坏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691

50200771020001

对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发生海损事故或者货物落水事故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692

50200770020001

对侵占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693

50200769020001

对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发生海损事故或者货物落水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694

50200766020001

对进出口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695

50200765020001

对进出口假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696

50200764020001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697

50200763020001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698

50200762020001

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699

50200761020001

对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700

50200760020001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701

50200759020001

对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702

50200758020001

对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703

50200757020001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704

50200756020001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705

50200755020001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706

50200754020001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707

50200753020001

对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708

50200752020001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709

50200690020001

对擅自修改肥料标签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710

50200751020001

对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711

50200750020001

对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712

50200749020001

对销售肥料的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713

50200748020001

对生产肥料的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714

50200745020001

对销售肥料的包装上未附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715

50200743020001

对生产肥料的包装上未附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716

50200741020001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717

50200740020001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718

50200739020001

对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719

50200738020001

对采购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720

50200737020001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721

50200733020001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722

50200730020001

对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723

50200729020001

对出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724

50200728020001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扩建各种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725

50200727020001

对转让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726

50200726020001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改建各种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727

50200725020001

对变造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728

50200724020001

对伪造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

729

50200723020001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各种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730

50200462020001

对船舶主机、舵机、锚机等机器和船体坏损,消防、救生等设施设备失效、不全航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731

50200722020001

对出租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732

50200721020001

对买卖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

733

50200556020001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农业农村领域)

行政处罚

法定事项

主项

农业农村

单位、个人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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