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人民政府:负总责。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建设质量、安全及资金保障承担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管乡道村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可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村道建设。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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