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申报。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委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
2.受理。区教委接到民办幼儿园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或要求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
3.认定。区教委严格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和办法,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并作出“准予认定”和“不予认定”结论。
4.公示。对初步认定结果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发文。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区教委、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并在相关媒体上对幼儿园名称、园址、办园等级等信息予以公告。
6.报送。区教委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市教委备案,并将幼儿园的相关信息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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