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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通告》的政策问答

日期: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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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制定并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二款规定: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稀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问:野生动植物资源归谁所有?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故野生植物资源归林权所有者所有,分国家、集体、个人三种情况。

问:猎捕保护野生动物需要申办手续吗?

答:需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问:猎捕保护野生动物有无条件限制?

答: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第十二条规定: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第二十四条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本《通告》规定禁猎期为:每年11日至531日和101日至1231日为我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我区纳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的21条河流天然水域,自202111日起实行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全年禁止一切捕捞行为,每年31日至630日禁止垂钓。

本《通告》规定禁猎区为: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黎香湖国家湿地公园、泓湖(大石包)市级湿地公园、乐村市级森林公园、楠竹山市级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和金佛山风景名胜区所属区域,为我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

本《通告》规定禁猎工具和方法为:禁止使用枪支、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捕鸟网、地弓、弹弓、刺网、拖网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笼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确需枪猎、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问: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随意买卖、运输吗?

答:不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第三十四条规定: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按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按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运输、携带、寄递前两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附有检疫证明。

问: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食用吗?

答:不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问:人工繁育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需要申办手续吗?

答:需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问:采集(采挖)保护野生植物需要申办手续吗?

答:需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规定办理。

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可以随意出售、收购吗

答:《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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