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我市户籍农村自主创业者、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城乡低保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在重庆市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 1 年以上 3 年以下(以申报时间计算, 申报时仍然存续),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3 个月,申请时正常参保且未欠缴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补贴(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贴)。每带动就业 1 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 2000 元补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只享受一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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