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部门街道 | 政务新媒体矩阵
登录 注销 注册 无障碍 适老版 智能机器人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专题专栏>政策问答库>热门领域>婚姻
日期:2024-09-12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展开菜单
南川慢直播
智能机器人
微信
我要留言
适老版
收起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我要写信
主办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网站
网站标识码:5001190010 ICP备案:渝ICP备11000302号-1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500119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