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城乡低保政策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差额救助,保证这个家庭所有人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政策。2025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城市低保每人每月770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 630元。
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有哪些条件?
答: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问:如何申请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
答: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直接通过“渝悦·救助通”微信小程序进行网上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
问:家庭财产状况超过哪些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认定条件。
(一)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
(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 级危房),且人均拥有 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三)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 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
(五)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 生活困难的除外)。
(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家庭消费支出水平超过哪些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低保。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 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 高标准装修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
(二)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 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三)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
(四)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 准12倍(含)以上的。
(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确定 ?
答:一般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 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 同居住的人员。
特殊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生活 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问:家庭收入包括哪些收入?
答: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家庭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动态管理的频率?
答: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问:哪些特殊情况能以“单人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
(五)区县级(含)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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