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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40086823680/2022-00023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南川区财政局 [ 主题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2018-02-24 [ 发布日期 ]2022-01-29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南川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由区人民政府对本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全责,明确各部门职责,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区人民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的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或有债务风险事件等应对工作。

1.4.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其他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的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由区监察委、区政府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金融办、区公安局、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审计局、区新城区管委会、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城投公司、区永隆公司、区园业实业公司、区惠农公司、人民银行南川支行、区银监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债务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政府债务管理的科室及相关科室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债务风险预警防控和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履行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债务风险日常监控,组织实施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在限额内规范举借新增政府债务;监控或有债务变动状况,向区政府报告债务风险情况;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等工作,配合研究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和方案,督促落实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国资金融办负责定期梳理区属国有企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分期偿债计划和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指导和帮助区属国有企业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及时向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落实处置国有资产偿还到期债务相关工作。牵头做好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配合有关部门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提升土地价值,增强土地对化解债务的保障作用。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园区管委会结合自身财力,根据承受能力合理提出本园区政府投资计划,精准预测固定资产、土地资源的收益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有效利用,多渠道统筹资金化解债务工作。

人民银行南川支行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区银监办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等风险处置工作。

各债务单位(各区属投融资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并具体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和措施,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监测。

区财政局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做好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债务管控机制,建立健全债务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定期评估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将风险评估结果报告区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此外,区财政局还应将区政府及各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并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3.2信息报告。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设机构(含园区)和有关区级部门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财政局,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全区情况由区政府按规定报告。

3.2.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区财政局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3个月以上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政府根据风险情况按规定提前2个月以上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要尽快掌握情况,力争在15分钟内向区政府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区政府接报后应当按规定争取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3.2.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区级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报告,经区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的,应当报请区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主管部门须在15分钟内向区政府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区政府接报后应当按规定争取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3.2.3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4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分类处置。

3.3.1政府债券。

对政府债券,区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区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区政府作为原债务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3.3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区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区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违反

规定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依法处理。

3.4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三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3.4.1一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因偿还政府债务(含政府债券)本息困难,需要申请市政府救助。

2)因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困难,需要申请市政府救助。

3)区政府需要认定为一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二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因偿还政府债务(含政府债券)本息困难,需要申请

市政府提前调度部分国库资金周转;

2)因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困难,需要申请市政府提前调度部分国库资金周转;

3)区政府需要认定为二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三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因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一般债务应付利息超过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或专项应付债务利息超过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

4)区政府需要认定为三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5应急处置措施。

当出现上述债务风险事件时,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立即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研究决策化解债务风险措施;并根据风险等级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市政府报备(或报告)。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3.5.1三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指挥部,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债务应急指挥部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报请区政府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全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偿还市政府代发政府债券本金(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确有困难时,由债务应急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在还本付息日前一个月向市政府申请先行代垫偿还。

4)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确有困难时,由区政府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申请提前调度部分国库资金周转。

3.5.2二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三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及时向市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风险化解处置情况。

2)区政府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按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成立工作组进驻现场指导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或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必要救助责任确有困难的,由区政府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申请救助。

3.5.3一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三级、二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由区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

2)严格执行市政府作出的由市政府接管区本级财政管理、实施财政重整计划、追究责任等有关决定。

3.5.4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

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区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市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向市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区政府涉及的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还须报市政府备案。

6)改进财政管理。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4.保障措施。

4.1通信保障。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联络员,指定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必须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债务单位要建立与债权人固定联系方式,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互通应急处置信息。

4.2人力保障。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时应安排专人具体落实相关工作,并抽调专业人员、法律顾问等组成专家组和法律顾问组,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4.3资源保障。加强储备土地、项目资产、房产、特许经营权、国有企业股权等偿债资源管理,建立动态更新偿债资源相关信息,建立偿债资源价值动态评估机制,确保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能够实现有序处置,为偿还债务提供保障。

4.4安全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4.5应急终止。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经债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或报上级债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后期处置。

政府债务风险处置后,各单位要对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积极开展善后工作。债务单位要向债权人作出完善债务管理工作的书面情况说明,重新建立政府信用;总结教训,完善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执行债务预警机制、多渠道地筹集偿债资金,落实债务责任,制定具体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6.责任追究。

6.6.1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6.6.2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三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6.6.3责任追究程序。

1)区债务管理工作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区政府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区政府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由于债务风险事件导致区级财政重整的债务单位,视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风险事件后,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涉及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离的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7.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8.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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