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川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预案编码:(1.6.31)1.2.0
南川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灾难的发生, 规范我区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故或者险情引发的不良后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编制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南川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筹兼顾。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次生环境灾害。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工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组织指导相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分级处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政府有关部门应与乡镇(街道)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救援,专业救援,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的辅助决策作用,积极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严格依法开展应急保障、组织指挥、信息发布和善后恢复工作。
(5)预防为主,以练为战,练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坚持险时救援与平时防范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南川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灾难。
本预案是全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与《南川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衔接,该体系主要由本预案、其他涉及事故灾难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在区政府应急委领导下,成立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区安监局局长、事发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等担任,指挥部成员包括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
各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一般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区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要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组织协调有关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工作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等7个现场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组具体承担事故灾难救援和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应急办、区安监局、区政府新闻办、有关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组成。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信息枢纽作用;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协调调配有关应急资源;协调各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救援组:由事故灾难发生单位、事故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区环保局、区气象局、事故灾难专家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有关乡镇(街道)组成。负责勘察事故现场,提供现场抢救技术方案,调集抢险救援所需各种物资,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开展气象和环境监测、消除次生灾害隐患、抢救运送伤员、现场清理等。
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局牵头,有关乡镇(街道)等单位参加。负责封锁、警戒、控制、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现场治安,保护处置人员安全。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开展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有关医疗机构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现场卫生防疫。
善后工作组:由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有关乡镇(街道)及有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补偿、保险理赔等工作,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交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后勤服务,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安排。保障必要的办公用品和交通、通信等工具。保障应急供电、供水、通信。
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局及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对应急处置工作开展评估。
2.3 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执行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事故灾难处置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故灾难现场救援、调查等综合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分析事故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协调处置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区财政承担的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燃气企业,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电力保障体系,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通信、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顺利实施。
区教委: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有关单位制定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加强在校师生的安全教育,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师生自救互救技能。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师生疏散、安置、救护及事后恢复工作。
区城乡建委: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和城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应急管理,组织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民防工程建设、运行中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为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的应急处置提供应急指挥保障服务。
区交委:负责组织交通运输领域的应急准备和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统一调集、协调应急运输车辆及船舶,抢修交通基础设施,为应急运输和救灾通道畅通提供保障。
区农委:负责组织参与协调涉及农业生产领域的事故灾难应急准备和抢险救援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灾难救援活动中的应急物资保障及直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秩序维护等工作;负责道路交通、火灾、烟花爆竹燃放、民用爆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与事故灾难有关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工作。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指导因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各类因房屋修缮、拆迁等原因引发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
区规划局: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参与城区道路、排水、桥梁和道路照明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通报河流、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渔业、船舶作业、水库生产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文化委:负责组织、协调、参与重大文化活动和本系统管理的设备、设施运营单位及场所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事故灾难的宣传、报道、舆情应对工作;组织调度应急活动所需的广播、音像等设备器材及保障工作。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预防及控制,做好伤亡人员统计和有关人员保健及康复工作。
区煤管局:负责全区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牵头开展全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调度指挥专业矿山救护队伍和装备物资参与其他类型事故的抢险救援;依法组织、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系统有关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及参与涉林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区旅发委:负责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旅游景区、景点特种设备、旅游车辆、旅游设施和涉及旅游的其他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有关的新闻发布工作。规范并及时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针对事故灾难控制网络舆情,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区民政局: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灾难的单位启动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负责组织事故灾难处置过程中受灾群众所需的相关救灾物资;协助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积极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2.5专家组及职责
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特点、风险种类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建立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专家组。
乡镇(街道)应成立相应的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统筹协调应急资源,负责应急保障工作,及时向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先期处置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发生事故或险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展开先期处置,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等迅速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应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应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和险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同时准备救援所需的技术资料,做好进一步救援的各项准备。
3 预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1区安监局应定期对全区安全生产领域的事故灾难致灾因素、演变规律、重大危险源、高风险点、重点时段等情况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向区政府提交预测报告。区安监局、区农委、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旅发委、区气象局等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自然灾害及时预警。
3.1.2各乡镇(街道)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测与报告机制,加强突发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测与收集;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险情信息,应及时上报区安监局。
3.1.3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及早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2.1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致灾因素和险情可能造成的危害,事故灾难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其分级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执行。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2.2预警信息处置
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必要时建议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宣布终止预警,并通知有关单位解除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
3.3.1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区安监局及属地乡镇(街道)等单位报告。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审核、分析、研判、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报告。区安监局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区政府(区政府值班室)报告。接到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报告后,要经区政府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及时向市政府(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市安监局报告。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应急处置已采取的措施、投入的救援力量编成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增援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坚持“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原则,第一时间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简要信息,随后报告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置效果等,并根据事件进程依照有关规范不间断地做好后续信息报送工作。
3.3.2事故相关单位和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主动向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3.3.3事故灾难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区委统战部(区台办)、区政府外侨办等有关单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3.3.4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区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分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事故):由事故灾难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立即将事故灾难信息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和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类别、事故控制情况等作出相应应急响应。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紧密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事故):由事故灾难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立即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立即作出应急响应,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应急办、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由区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由事故灾难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立即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应急办接报后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待市政府应急力量到达后移交指挥权。在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2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灾难现场先期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含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灾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灾难发生,迅速果断地切断事故灾难链。
4.3扩大应急
先期应急处置未能控制的紧急情况以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有关单位要及时上报上一级指挥机构,适时扩大响应级别。
4.4后期支援
各应急救援单位(机构)、救援队伍和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和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命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在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行动。
4.5指挥与协调
事故灾难发生时,一般事故灾难由事故单位、事故灾难所在地乡镇(街道)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事故灾难现场先期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当事故灾难升级为较大(Ⅲ级)级别时,由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指挥。当事故灾难升级为重大(Ⅱ级)级别时,由市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指挥。
当事故灾难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周边地区,对公众造成或可能造成威胁时,应及时向公众发出警报。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发出应急公告,告知事故性质、对健康的影响、自我保护措施、疏散时间路线、随身携带物、交通工具等。
4.6应急监测
由有关部门及事故灾难专家组对事故灾难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监测评估活动包括:事故灾难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现场环境、气象及地质条件,对空气、食物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设备设施等的污染及危害,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监测评估情况随时向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
4.7安全防护
有关部门及事故灾难专家组必须在事态监测与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抢险救援及应急人员安全防范措施,明确抢险救援及应急人员进出现场和应急撤离的条件和程序,实施现场安全监测,统一指挥、严密组织、科学施救,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应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抢险救援中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8人员疏散
根据事故大小、强度、爆发速度、持续时间及其后果严重程度,确定人员疏散范围。人员疏散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和社区组织抽调力量负责具体实施。及时向公众说明危害情况、自我防护和逃生方法,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对在危险区域尚未撤离的公众,要及时提供必要的防护药品和器材,并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安全和稳定工作,有计划有秩序地组织群众撤离。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为疏散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准备充足的衣物、食品和帐篷等生活物资,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4.9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时,区政府新闻办根据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要求参加现场指挥工作,负责对事故灾难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和协调指导。重大及以上事故灾难的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发布或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发布,一般、较大事故灾难由区政府新闻办发布。影响重大或敏感性强的事故信息,由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通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区政府审核后向媒体和公众发布。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舆情信息的收集与联络工作,以利于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准确地汇集和发布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信息。
4.10应急结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应当终止应急处置与救援:
(1)应急处置与救援任务已经完成的;
(2)暂停应急处置与救援后不具备恢复应急处置与救援条件的;
(3)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的;
(4)具有其他应当终止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形的。
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完成事故或险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应当对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作出总结报告。区安监局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对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评估结论。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是进行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完善、改进应急工作的重要依据。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市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市级部门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进行事故调查;一般事故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进行事故调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特种行业领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事故调查应当依法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后期处置工作,尽快恢复事发地区及周边的正常社会秩序。一般、较大事故的善后处置由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与配合,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后续医疗防疫、现场清理、污染防治,妥善安置和救助遇险人员及受影响群众,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善后、安抚、补偿,有关人员的心理疏导;调用和征用的装备、物资及时归还与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生产恢复等事项。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安监局要牵头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与信息技术保障体系。公安、环保、经济信息、民防、气象等装备有应急通信系统的部门应加强日常协作,整合资源,确保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期间各种复杂条件下的通信与联络畅通。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应急救援业务的需要,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工程抢险等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大型工程抢险设备由区政府应急办向市政府应急办申请协调,确保各类突发事故灾难的抢险和救援。
在应急处置突发事故灾难过程中,因现场应急救援需要时可依法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所有的交通工具、 设施及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
区安监局要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内容,确保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高效、灵敏、可靠。
6.3应急队伍保障
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保障队)是全区事故灾难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各队伍要将日常抢险与应急救援联动相结合,并强化队伍演练训练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灾难现场的交通管制由区公安局牵头,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快速顺畅的救援通道。
事故灾难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区交委负责指挥调动各种交通工具确保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需要。区交委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故灾难的交通运输保障听从市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事故灾难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交委、区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和区水务局等单位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畅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故灾难的交通设施恢复工作听从市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6.5 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不同的灾情,区卫生计生委分级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在区卫生计生委领导下,区内各医疗机构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实施“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医院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疗机构抢救。治疗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时, 要根据事故灾难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严密组织实施。
6.6 治安保障
根据不同的灾情,区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突发事故灾难所在的乡镇(街道)协助做好灾区治安保障工作;村(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 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7 资金保障
突发事故灾难发生时,区安监局要及时测算抢险救援工作所需资金,报请区政府审核。在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灾难时,要及时报请市政府给予经费、物资支持。在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还应多渠道、多方式、多元化筹集资金,以满足突发事故灾难处置工作所需。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区安监局要牵头组织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南川日报社、区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应当提供支持,广泛开展公益宣传,提高群众的危机防范和应对意识。
高危行业企业和人口聚集场所的业主单位应与区安监局、属地乡镇(街道)建立互动机制,有针对性的向周边居民和相邻单位的人员宣传本区域紧急情况下的个体防护与逃生知识。
7.2培训
区安监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全区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监管、救援技能、指挥业务等方面的综合培训;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以及本行业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提高培训。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自觉能力。
7.3演练
区安监局负责制定全区突发事故灾难演练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应急演练。通过不断总结、评估,不断探索合理的演练形式和方法,切实提高演练的针对性、实效性。
区安监局要加强对区内重点生产经营企业的业务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演练、专项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演练。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制定和解释,并由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及时更新。部门职责及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演练发现突出问题、应急救援形成实践经验时,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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