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事故时间:2021年1月8日11时26分许
(二)事故地点: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三环路)硫磺大院二期工地门口,门口外面是三环路
(三)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四)伤亡人数:死亡1人
死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籍贯 |
伤亡类别 |
家庭住址 |
郑*均 |
男 |
82 |
重庆南川 |
车辆伤害 |
重庆市南川区 |
(五)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
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黄*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23************,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系渝GA1***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个体经营户),准驾车型:B2D。无伤害。
2.郑*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23************,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行人。死亡。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GA1***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豪泺牌,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黄*明,登记住址: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核定载人数3人,总质量12.6吨,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外廓尺寸:8545×2496×3450mm。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1月8日11时26分许,黄*明驾驶渝GA1***重型自卸货车在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三环路)硫磺大院二期工地大门口驶出时与郑*均乘坐的轮椅车发生碰撞,造成轮椅车局部受损,郑*均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明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当行驶至南侨小区内的时候,接到工地洗车工李同木的电话后,黄*明下车观察车身发现有轮椅挂在车子后桥的中部,轮椅程折叠状,于是黄*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同时赶往事故现场,在徒步去现场的途中,遇见前来调查的警车并随同一起来到事故现场进行确认。
(二)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三环路)硫磺大院二期工地门口外侧,门口外面是三环路,双向六车道,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道路为水泥道路,路面干燥,视线良好。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据查1:重庆市南川区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次事故中,黄*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从工地门口驶出,疏忽大意、未尽到安全观察义务,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由黄*明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郑*均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据查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渝GA1***重型自卸货车后视镜、侧防护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后轴制动气室漏气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1条要求;未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9.3款的要求。
据查3: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鉴定意见,郑*均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据查4:黄*明持有B2D驾驶证,有限期至2025年3月18日;从业资格证,从业类别:J-货运,有效期至2022-03-15;机动车行驶证。
据查5:道路运输证号:*,业户名称:黄*明,经营许可证号:*,经济类型:个体经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据查6:渝GA1***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保险投保了交强险,保单号:*,在中国人民保险投保了商业险,保险单号:*,且均在有效期内。
据查7: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城区交通通勤公巡大队负责城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于2021年1月印发了《城区交通通勤公巡大队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城区交通通勤公巡大队路肩路查考核办法》,并按要求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路检路查。2021年1月共排查车辆2000余辆,查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24条,开展路检路查60余次,发现的违法行为均整改到位。
据查8:重庆市南川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负责道路运输管理行业的安全日常管理,该中心于2021年1月5日印发了《2021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1月该中心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6次,共发现23条安全隐患,发现的问题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一)事故原因
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表现为,驾驶员黄*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从工地门口驶出,疏忽大意、未尽到安全观察义务,未确保安全驾驶致使郑*均死亡。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相关人员询问、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驾驶“带病”机动车上路行驶,且疏忽大意、未尽到安全观察义务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驾驶员黄*明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疏忽大意、未尽到安全观察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二)处理建议
1.黄*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疏忽大意、未尽到安全观察义务,与郑*均乘坐的轮椅车发生碰撞导致事故发生。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黄*明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建议由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对黄*明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事故联合调查组备案。
2.郑*均本次事故无责任。
3.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城区交通通勤公巡大队负责城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于2021年1月印发了《城区交通通勤公巡大队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城区交通通勤公巡大队路肩路查考核办法》,并按要求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路检路查。2021年1月共排查车辆2000余辆,查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24条,开展路检路查60余次,发现的违法行为均整改到位履职到位,建议免于监管责任追究。
4.重庆市南川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负责道路运输管理行业的安全日常管理,该中心于2021年1月5日印发了《2021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1月该中心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6次,共发现23条安全隐患,发现的问题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履职到位,建议免于监管责任追究。
六、防范措施
(一)黄*明要认真学习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一是驾驶车辆上路前要加强车辆安全隐患的排查,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上路,二是形成良好驾驶习惯,做到行车过程中观察仔细,杜绝冒险驾驶行为。
(二)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城区交通通勤公巡大队要强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开展城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题宣传,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
(三)重庆市南川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要加强道路运输企业(个体经营)的相关人员的安全驾驶培训,严格督查企业或则个人车辆安全隐患的排查,确保上路车辆的安全、稳定可靠。
(四)深刻吸取“1.8”事故教训,认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监管工作,注重工作实效,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南川区“1.8”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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