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企业名称:重庆市正禄物流有限公司
(二)行 业:道路运输
(三)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四)法定代表:谢*玉
(五)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岩河居委工业园区永盛路
(六)事故时间:2021年1月27日7时10分许
(七)事故地点:重庆市南川区省道303线329KM+500M(煤丫)
(八)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九)伤亡人数:死亡1人
死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籍贯 |
伤亡类别 |
家庭住址 |
田*顺 |
男 |
48 |
重庆南川 |
车辆伤害 |
重庆市南川区 |
(十)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
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D57***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红岩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总质量:31吨,核定载人数2人,车辆尺寸:10735x2550x3460mm,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8月31日,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正禄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许可证编号:*,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21年8月,保险齐全。
渝GM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轻骑铃木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2月28日,机动车所有人:田*顺,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
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胡*,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现居住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身份证号:5003841996********,准驾车型:B2,驾驶证有效期始:2015年3月30日,有效期止:2021年3月30,驾驶渝D57***重型自卸货车,无伤害。
田*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5123231973********,准驾车型:D,驾驶证有效期始:2016年8月5日,有效期止:2026年8月5日,驾驶渝GMX***普通二轮摩托车,死亡。
四、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重庆市正禄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3日,法定代表人谢*玉,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岩河居委工业园区永盛路1号,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销售: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轮胎、矿产品、汽车、仓储服务,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17年08月23日至永久。该公司取得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危险货物运输[第3类、第9类、医疗废物、第2类第1项、第2类第2项、危险废物、第1类第1项、第8类],证件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道路情况
2020年1月27日7时10分许,胡*驾驶号牌为渝D57***重型自卸货车沿303省道由南川城区往水江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省道303线329KM+500M(煤丫)路段时,超越同向由田*顺驾驶的号牌为渝GMX***普通两轮摩托车时发生接触,致渝GMX***普通两轮摩托车局部受损,田*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驾车驶离现场。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省道303线329KM+500M(煤丫),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水江镇方向,西往南川城区方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双向两车道,单黄虚线,道路右侧有护栏。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据查1:重庆市南川区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次事故中胡*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事发路段违反超车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本事故由胡*承担全部责任,田*顺不承担责任。
据查2: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鉴定意见,田*顺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据查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渝D57***号重型自卸货车传动、转向和制动性能有效;前照明装置左前远、近光点亮有效,右侧近光灯点亮、远光灯不亮、线束连接完整;行驶系中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和第9.1.8款的要求。
据查4:重庆市正禄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员4人,GPS监控人员4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制度要求对驾驶员胡*资格、渝D57***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审验,对胡*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对渝D57***重型自卸货车按时进行了检验和二级维护保养(2021年1月6日),并购买了保险。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了月检查、周检查,1月共开展月检查1次,周检查4次,以及二十四小时GPS监测,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了整改,督促驾驶员对车辆开展了日常检查,对驾驶员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处理。2020年12月底对胡*发现的渝D57***重型自卸货车两条轮胎不符合使用要求上报给公司后,及时进行了更换,截至事故发生,再未收到胡*关于渝D57***重型自卸货车存在隐患的报告。
据查5:渝D57***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胡*2021年1月27日上路行驶前,未认真检查并整改车辆存在的右前远光不亮、行驶系中轮胎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隐患;在行径重庆市南川区省道303线329KM+500M(煤丫)路段时违规超车。
据查6: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城区交通勤务(公巡)大队负责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区交通勤务(公巡)大队按规定开展了路检路查、道路隐患排查,2021年1月共排查车辆2000余台(次),排查出来的违法行为现场处理完毕,排查道路隐患24起,并按规定上报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
据查7:重庆市南川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负责南川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中心于2021年1月5日印发了《2021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1月共开展检查6次,发现隐患23条,发现的隐患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一)事故原因
此次事故的原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胡*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事发路段违反超车规定,造成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1.2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胡*未安全驾驶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胡*驾驶渝D57***重型自卸货车上路行驶前,未认真检查并整改车辆存在的右前远光不亮、行驶系中轮胎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
胡*驾驶渝D57***重型自卸货车在行径重庆市南川区省道303线329KM+500M(煤丫)路段时违规超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二)处理建议
1.重庆市正禄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员4人,GPS监控人员4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制度要求对公司驾驶员胡*资格、渝D57***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审验,对驾胡*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对渝D57***重型自卸货车按时进行了检验和二级维护保养(2021年1月6日),并购买了保险。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了月检查、周检查,1月共开展月检查1次,周检查4次,以及二十四小时GPS监测,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了整改,督促驾驶员对车辆开展了日常检查,对驾驶员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维修。2020年12月底对胡*发现的渝D57***重型自卸货车两条轮胎不符合使用要求上报给公司后,及时进行了更换,截至事故发生,再未收到胡*关于渝D57***重型自卸货车存在隐患的报告。履行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胡*驾驶渝D57***重型自卸货车上路行驶前,未认真检查并整改车辆存在的右前远光不亮、行驶系中轮胎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隐患;行径重庆市南川区省道303线329KM+500M(煤丫)路段时违规超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调查处理。
3.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城区交通勤务(公巡)大队负责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区交通勤务(公巡)大队按规定开展了路检路查、道路隐患排查,2021年1月共排查车辆2000余台(次),排查出来的违法行为现场处理完毕,排查道路隐患24起,并按规定上报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免于监管责任追究。
5.重庆市南川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负责南川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中心于2021年1月5日印发了《2021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1月共开展检查6次,发现隐患23条,发现的隐患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免于监管责任追究。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重庆市正禄物流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督促驾驶员认真开展车辆日常安全隐患检查,上路行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二)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城区交通勤务(公巡)大队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安全管理,南川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加强对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检查工作,指导企业切实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深刻吸取“1.27”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注重工作实效,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重庆市正禄物流有限公司
“1.27”道路交通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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