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企业名称:重庆市南川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二)行 业:道路运输
(三)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四)法定代表:李*鑫
(五)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西大街
(六)事故时间:2021年4月14日13时53分许
(七)事故地点: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工业园区神农路与迎村路交叉路口(大观中医药产业园路十字路口)
(八)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九)伤亡人数:死亡1人
死者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籍贯 |
伤亡 类别 |
家庭住址 |
李*权 |
男 |
58 |
重庆南川 |
车辆伤害 |
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 |
(十)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
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G*****小型客车,品牌型号:金旅牌XML6532JAB,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南川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西大街,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承运人责任险,均在有效期。车辆使用性质:公路客运,车辆核载9人,实载4人;道路运输许可证经营范围:县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有效期至2022年1月。
车牌号为渝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品牌型号:三一牌SYM5312GJB1E,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8月,机动车所有人:重庆中嘉混凝土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渝南大道。使用性质:营转非,车辆核定载质量:13055kg,实际载质量:约30940kg。
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李*权,男,58岁,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交通方式:驾驶渝G*****小型客车,准驾车型:B2,有效期限:2021年3月24日至长期,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类别:J-客运、J-货运,有效期至2022年8月19日,死亡。
董*勇,男,46岁,汉族,地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事发时驾驶渝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准驾车型:B2D,无伤害。
汪*芬,女,53岁,汉族,住址: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事故发生时乘坐李*权驾驶的渝G*****小型客车,事故中受伤。
廖*红,女,42岁,汉族,籍贯:湖南,现住址:重庆市南川区鸣玉镇。事故发生时乘坐李*权驾驶的渝G*****小型客车,事故中受伤。
邹*奇,男,49岁,汉族,住址: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事故发生时乘坐李*权驾驶的渝G*****小型客车,事故中受伤。
四、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重庆市南川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25日,法定代表人李*鑫,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西大街,注册资本贰佰捌拾叁万叁仟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巡游出租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南川区);县内包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销售:五金、交电、汽车配件;住宿服务(仅限于分支机构经营);货物装卸;旅游招徕、接待、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01年4月25日至永久。该公司取得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普通货运、巡游出租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南川区),证件有效期2018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18日。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道路情况
2021年4月14日13时53分许,李*权驾驶渝G*****小型客车搭乘邹*奇、廖*红、汪*芬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工业园区神农路与迎春路交叉路口(大观中医药产业园路口),与董*勇驾驶的车牌为渝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渝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继续向前行驶,驶出道路与路外围墙发生碰撞,造成李*权当场死亡,廖*红、汪*芬、邹*奇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局部受损,路旁围墙及交通标志牌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工业园区神农路与迎春路交叉路口(大观中医药产业园路口),十字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沥青路面,路表干燥。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据查1: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次事故中李*权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董*勇驾驶机件不符的机动车违法超载行经路口未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其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由李*权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董*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汪*芬不承担事故责任;廖*红不承担事故责任;邹*奇不承担事故责任。
据查2: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鉴定意见:李*权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据查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事发时渝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行驶速度应为55~60km/h;事发时渝G*****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应为71~78km/h。
据查4: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渝G*****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前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据查5: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渝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传动、转向系统性能有效;制动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1款的要求;行驶系中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和第9.1.8款的要求。
据查6:重庆市南川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制度要求对驾驶员李*权资格、渝G*****小型客车进行了审验,对李*权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及日常安全教育,对渝G*****小型客车按时进行了检验和二级维护保养,并购买了保险,按照公司安全检查计划开展了日周月隐患排查及路检路查,实行了24小时GPS监控管理,并对渝G*****小型客车驾驶员李*权的超速行为(2021年3月30日)进行了教育学习及处罚。
据查7: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大观公巡大队负责大观片区主次干道交通安全管理。大观公巡大队按规定开展了路检路查、道路隐患排查,2021年3月、4月共排查车辆1800余台(次),排查出的违法行为现场处理完毕,排查道路隐患4起,并按规定上报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
据查8:重庆市南川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负责南川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中心于2021年1月5日制定了《2021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于2021年3月23日对重庆市南川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发现隐患1条,并督促企业进行了整改。
(一)事故原因
此次事故的原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李*权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董*勇驾驶机件不符的机动车违法超载行经路口未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其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4.14”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李*权、董*勇未安全驾驶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李*权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 |
董*勇驾驶机件不符的机动车违法超载行经路口未减速慢行注意观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二)处理建议
1.李*权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董*勇驾驶机件不符的机动车违法超载行经路口未减速慢行注意观察。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调查处理。
3.重庆市南川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制度要求对驾驶员李*权资格、渝G*****小型客车进行了审验,对李*权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及日常安全教育,对渝G*****小型客车按时进行了检验和二级维护保养,并购买了保险,按照公司安全检查计划开展了日周月隐患排查及路检路查,实行了24小时GPS监控管理,并对渝G*****小型客车驾驶员李*权的超速行为(2021年3月30日)进行了教育学习及处罚。履行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4.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大观公巡大队负责大观片区主次干道交通安全管理。大观公巡大队按规定开展了路检路查、道路隐患排查,2021年3月、4月共排查车辆1800余台(次),排查出的违法行为现场处理完毕,排查道路隐患4起,并按规定上报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免于监管责任追究。
5.重庆市南川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负责南川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中心于2021年1月5日制定了《2021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于2021年3月23日对重庆市南川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发现隐患1条,并督促企业进行了整改。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免于监管责任追究。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重庆市南川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督促驾驶员上路行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避免习惯性违规行为。
(二)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大观公巡大队要对客运车辆进行重点整治,全力整治不按规定让行、超速、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深刻吸取“4.14”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注重工作实效,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重庆市南川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4.14”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1年8月2日
主办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网站
网站标识码:5001190010 ICP备案:渝ICP备11000302号-1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500119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