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企业名称:重庆市弘力物流有限公司
(二)行 业:道路运输
(三)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四)法定代表:童*恒
(五)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路24号2单元4-2号
(六)事故时间:2021年3月13日19时51分许
(七)事故地点:重庆市南川区鸣(玉)至大(观)路21KM+200M
(八)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九)伤亡人数:死亡1人
死者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籍贯 |
伤亡 类别 |
家庭住址 |
刘*华 |
男 |
75 |
重庆 南川 |
车辆 伤害 |
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 |
(十)直接经济损失约:23万元
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欧曼牌BJ4259SNFKB-AA,车辆识别代号:LRDS6PEB2KT022065,发动机号:76279437,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人数2人,外形尺寸:6950x2490x3800mm,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7月;渝D****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品牌型号:梁山开元LKY9400ZZXP,车辆识别代号:LA9940Z34K1LKY133,发动机号:无,整备质量6500kg,核定载质量33500kg,外形尺寸8000x2550x3350mm,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7月;车辆所有人:重庆市弘力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路24号2单元4-2号,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500107602996,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有效期至2022年7月16日,车辆保险齐全。
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品牌型号:湘江牌XJ150ZK正三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W8KDKZ00HD000723,发动机号:未寻见,机动车所有人:刘*华,车辆未投保。
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罗*,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身份证号:513624********3936,准驾车型:A2,驾驶证有效期始:2017年1月30日,有效期止:2027年1月30日,在重庆市弘力物流有限公司从事物流运输工作,驾驶渝D*****/渝D****挂重型半挂车,在本次事故中无伤害。
刘*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身份证号:512323********3016,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重庆市弘力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19日,法定代表人童*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5001077365842640,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路24号2单元4-2号,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货物运输(一)、汽车租赁(以上项目均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货运代理;信息配载、物流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02年04月29日至永久。该公司取得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7602996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7月16日。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道路情况
2021年3月13日19时51分许,罗*驾驶号牌为渝D*****/渝D****挂重型半挂车沿神龙路由中医药产业园往神龙广场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南川鸣(玉)至大(观)路21KM+200M(神龙路与鸣大路十字路口)与刘*华驾驶的沿鸣大路由大观镇往石溪镇方向行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局部受损,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罗*下车拨打了保险电话,围观群众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赶来的医生对刘*华进行了抢救,经过救治后宣布其死亡。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鸣(玉)至大(观)路21KM+200M,神龙路与鸣大路十字路口,该路面为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原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罗*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刘*华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事发路段疏忽大意,未尽观察义务,造成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3.1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未安全驾驶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罗*驾驶渝D*****/渝D****挂重型半挂车上路行驶前,未整改车辆存在的行驶系中轮胎破损、胎面花纹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
罗*驾驶D*****/渝D****挂重型半挂车在行经事发路段(神龙路与鸣大路十字路口)进入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刘*华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事发路段疏忽大意,未尽观察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谭*,重庆市弘力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
张*,重庆市弘力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员,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不到位。公司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对运输车辆“渝D*****/渝D****挂重型半挂车”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导致事故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及时,仍“带病”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 |
重庆市弘力物流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虽然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闭环管理,没有及时对“渝D*****/渝D****挂重型半挂车”存在的隐患进行复查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二)处理建议
1. 谭*,重庆市弘力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鉴于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建议由重庆市弘力物流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并将处理情况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2. 张*,重庆市弘力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员,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不到位。公司按法律法规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对运输车辆“渝D*****/渝D****挂重型半挂车”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导致事故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及时,仍“带病”行驶。鉴于张*的违法违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建议由重庆市弘力物流有限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并将处理情况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3. 重庆市弘力物流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虽然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闭环管理,没有及时对“渝D*****/渝D****挂重型半挂车”存在的隐患进行复查销号。鉴于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违法违规行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议由重庆市南川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移交重庆市九龙坡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4. 罗*,事故主要责任人,驾驶渝D*****/渝D****挂重型半挂车上路行驶前,未整改车辆存在的行驶系中轮胎破损、胎面花纹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隐患;行经事发路段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调查处理。
5. 刘*华,湘江牌XJ150ZK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事发路段疏忽大意,未尽观察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应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6. 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大观公巡队负责大观片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观公巡队按职责开展了路检路查、道路隐患排查,2021年2月、3月共排查车辆2200余台(次),排查出来的违法行为现场处理完毕,排查道路隐患3起,并按规定上报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免于监管责任追究。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重庆市弘力物流有限公司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各级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认真开展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到位形成闭环。
(二)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大观公巡队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车辆、重点时段的安全管控;严查无证无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三)深刻吸取“3.13”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注重工作实效,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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