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企业名称:重庆市壹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二)行 业:道路运输
(三)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四)法定代表:贺*华
(五)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40号
(六)事故时间:2021年5月9日7时12分许
(七)事故地点:重庆市南川区南(川)-水(江)路3KM北固垃圾场路段
(八)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九)伤亡人数:死亡1人
死者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籍贯 |
伤亡 类别 |
家庭住址 |
张*毅 |
男 |
34 |
重庆 南川 |
车辆 伤害 |
重庆市南川区石墙镇 |
(十)直接经济损失约:87万元
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驰田牌EXQ5310ZLJDFH2,车辆识别代号:LGAX5CF46JC001503,发动机号:LG5D6H02354,整备质量:13650kg,核定载质量:17155kg,核定载人数3人,外廓尺寸:9200x2550x3160mm,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6月25日;登记所有人:重庆市壹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40号,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500222006618,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车辆保险齐全。
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邓*彬,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石墙镇,身份证号:512323********5210,准驾车型:A2D,驾驶证有效期始:2003年12月29日,有效期止:2025年12月29日,持有重庆市交通局颁发的J-货运从业资格证,证号:512323********5210,有效期至2022年12月9日,于2021年4月20日到重庆市汉岱建材有限公司从事货运工作,驾驶渝D*****重型自卸货车,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张*毅,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石墙镇,身份证号:500384********521X,是渝D*****重型自卸货车乘坐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重庆市壹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壹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6日,法定代表人贺*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222MA5UQF567H,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40号,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灌式)【以上项目按相关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17年7月26日至永久。该公司取得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222006618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灌式),证件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道路情况
2021年5月9日上午7时12分许,邓*彬驾驶号牌为渝D*****重型自卸货车搭乘张*毅,沿南(川)-水(江)路从石墙往南川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南(川)-水(江)路3KM北固垃圾场路段发生侧翻,张*毅被抛出车外,造成张*毅当场死亡,邓*彬受伤,车辆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南(川)-水(江)路3KM北固垃圾场路段,该路面为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一侧是高坎,坎高2.6米,另一侧是山坡。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的直接原因:邓*彬驾驶的肇事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严重超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重庆壹运公司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未对驾驶员从业资质进行审核,未对驾驶员邓*彬开展任何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安全监管形同虚设;二是重庆壹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未督促、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缺位现象;三是在发现渝D*****重型自卸货的GPS出现异常情况下,公司未及时进行核实与处理。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重庆壹运公司“5.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邓*彬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货车,严重超载;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邓*彬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车,严重超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发现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贺*华作为重庆壹运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安全检查未按计划进行开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
蔡*菊作为重庆壹运公司的安全科长,未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对驾驶员邓*彬进行培训;未对聘用驾驶员的资质进行审核,未按检查计划对渝D*****重型自卸货开展路检路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 |
重庆市壹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驾驶员邓*彬开展任何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对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核,企业安全监管形同虚设,未按检查计划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在发现渝D*****重型自卸货的GPS出现异常情况下,公司未及时进行核实与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二)处理建议
1. 重庆市壹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驾驶员邓*彬开展任何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对驾驶员从业资质进行审核,企业安全监管形同虚设,未按检查计划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在发现渝D*****重型自卸货的GPS出现异常情况下,公司未及时进行核实与处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市壹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2. 贺*华,重庆市壹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意识薄弱,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安全检查未按计划进行开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对贺*华处上一年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 蔡*菊,作为重庆市壹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科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对驾驶员邓*彬进行培训;未对聘用驾驶员的资质进行审核,未按检查计划对渝D*****重型自卸货开展路检路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壹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并将处理情况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4. 邓*彬,事故车辆渝D*****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车,严重超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发现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调查处理。
5. 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城区交通勤务大队负责南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区交通勤务大队按职责开展了路检路查、道路隐患排查,2021年4月、5月共排查车辆2800余台(次),排查出来的违法行为现场处理完毕,排查道路隐患20起,并按规定上报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免于监管责任追究。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重庆市壹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档案和车辆技术档案,随时掌握车辆驾驶人的变动情况;严格按照检查计划,认真开展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完善GPS动态监控平台。
(二)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等部门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从源头上控制非法违法车辆的出现,严厉查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三)深刻吸取“5.9”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红线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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