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企业名称:重庆市犇驰运输有限公司
(二)行业:道路运输
(三)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四)法定代表人:杨*
(五)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华兴路10号
(六)事故时间:2021年7月19日11时57分许
(七)事故地点: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南陵大道(水江)高速路口环形路段
(八)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九)伤亡人数:死亡1人
死者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籍贯 |
伤亡 类别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庞*成 |
男 |
86 |
重庆南川 |
车辆伤害 |
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 |
512323********4212 |
(十)直接经济损失约:33万
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D*****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挂,车辆品牌型号:华菱之星牌HN4252H46C4M5/建宇牌YFZ9400ZHX80,车辆识别代号:LZ5R4CD33LB116644/LA9940Z35L0FFZ810,发动机号:120E05324,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10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犇驰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住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华兴路10号,有保险,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渝D*****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许可证编号:渝交运管渝字50038*******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0日,渝D****挂道路运输许可证编号:渝交运管渝字50038*******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0日。
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罗*林,男,48岁,汉族,身份证号:510212********5819,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准驾车型:A2,驾驶证状态:正常,有效期止:2025年2月20日,系渝D*****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车驾驶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类别:J-货运,有效期至2025年1月10日,无伤害。
庞*成,男,8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23********4212,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行人,死亡。
四、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重庆市犇驰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8日,营业期限至永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W6UN8M,法定代表人杨*,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华兴路10号,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装卸搬运(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取得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381012177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2020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18日。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道路情况
2021年7月19日11时57分许,罗*林驾驶渝D*****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车,沿南川区水江镇工业大道行驶左转进入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南陵大道(水江)高速路口环形路段时,与在人行横道线上的行人庞*成发生刮撞并碾压,造成庞*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南陵大道(水江)高速路口环形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平坦,路口设置有人行横道,视线较好。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此次事故的原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驾驶员罗*林驾驶车辆在事发路段,未尽观察义务,未按规定安全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7.1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罗*林未安全驾驶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罗*林驾驶车辆在事发路段,未尽观察义务,未按规定安全操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重庆市犇驰运输有限公司对罗*林(2021年7月入职)进行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仅为2个小时,不符合该公司《关于2021年度学习培训计划的通知》中第“6.2.1.2”条中规定的“初次(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二)处理建议
1.重庆市犇驰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检查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对驾驶员罗*林资格、渝D*****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了审验及二级维护保养,并购买了保险。但对罗*林(2021年7月入职)进行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仅为2个小时,不符合该公司《关于2021年度学习培训计划的通知》中第“6.2.1.2”条中规定的“初次(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以上行为违法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违法违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违法违规行为在重庆市江津区,建议由重庆市南川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移交重庆市江津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2.罗*林驾驶车辆在事发路段,未尽观察义务,未按规定安全操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议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调查处理。
3.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水江公路巡逻民警大队(水江公巡队)负责水江片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江公巡队按规定开展了路检路查、道路隐患排查,2021年7月共排查车辆3000余台(次),排查出的违法行为现场处理完毕,排查道路隐患2起,并按规定上报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免于监管责任追究。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重庆市犇驰运输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上路行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二)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水江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对水江片区重点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的货运车辆进行重点整治,全力整治不按规定让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深刻吸取“7.19”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注重工作实效,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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