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企业名称:方城县盛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二)行 业:道路运输
(三)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四)法定代表人:杨*蛟
(五)企业地址:方城县释之办惠民小区13-13号楼一楼商铺
(六)事故时间:2021年6月22日20时47分许
(七)事故地点:重庆市南川区省道303线321KM+900M路段
(八)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九)伤亡人数:死亡1人
死者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籍贯 |
伤亡 类别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李* |
男 |
34 |
重庆南川 |
车辆伤害 |
重庆市南川区楠竹山镇 |
500384********5214 |
(十)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
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豫R*****号牌重型仓式货车,车辆品牌型号:解放牌CA5310CCYP66K2L7T4E5,车辆识别代号:LFNFVXPX0H1F03326,发动机号:52779580,登记所有人:方城县盛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住所:河南省方城县券桥乡营坊村东洼豫01线旁,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3月31日,保险情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单号:0221411303000332000131,商业险单号:0221411303000370000135,投保100万。车辆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许可证编号:豫交运管宛字411322******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2年3月19日。
无牌二轮电动车,车辆品牌型号:珠峰牌,车辆识别代号:无,电动机号:JZAGAAV35MM0330,登记所有人:未登记,车辆所有人李*,无保险。
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男,4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23********1314,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准驾车型:B2,驾驶证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01月21日,有效期止:2027年01月21日,系豫R*****号牌重型仓式货车驾驶人,无伤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类别:J-货运,有效期至2023年3月9日。
李*,男,3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00384********5214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楠竹山镇,系无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死亡。
四、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方城县盛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日,法定代表人杨*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MA3XFMD151,公司住所:方城县盛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集装厢、冷藏保鲜设备)、大型物件运输、冷链运输()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长期。该公司取得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宛字411322017285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二类),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5日。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道路情况
2021年6月22日20时47分许,王*驾驶豫R*****号牌重型仓式货车沿省道303线,从南川区水江镇往南川区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省道303线321KM+900M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李*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刮撞,并碾压李*,造成李*当场死亡和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省道303线321KM+900M路段,沥青路面,双向2车道,路面干燥,下坡,有标线,道路一侧有金属护栏,道路另一侧是民房,视线较好。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王*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在事发路段,未尽观察义务,未按规定安全操作,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为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方城县盛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善。具体表现为未督促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驾驶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审批、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6.2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善,驾驶员未安全驾驶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王*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在事发路段,未尽观察义务,未按规定安全操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方城县盛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公司《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盛通方发〔2017〕22号)第二十一条“二级维护签章”中相关要求对豫R*****号牌重型仓式货车进行二级维护,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中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
方城县盛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盛通方发〔2019〕33号)第五章“驾驶员的管理使用”第十一条“驾驶员的考核上岗”中相关要求对王*进行上岗前的教育培训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方城县盛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盛通方发〔2019〕13号)第三章“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四条“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项要求,对王*进行上岗前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二)处理建议
1.王*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在事发路段,未尽观察义务,未按规定安全操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其调查处理。
2.方城县盛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公司《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盛通方发〔2017〕22号)第二十一条“二级维护签章”中相关要求对豫R*****号牌重型仓式货车进行二级维护,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1号)中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未按照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盛通方发〔2019〕33号)第五章“驾驶员的管理使用”第十一条“驾驶员的考核上岗”中相关要求对王*进行上岗前的教育培训考核;未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盛通方发〔2019〕13号)第三章“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四条“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项要求,对王*进行上岗前的审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鉴于该企业注册地及违法行为发生在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建议移交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理。
3.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城区交通勤务大队负责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区交通勤务大队按规定开展了路检路查、道路隐患排查,2021年6月共排查车辆1500余台(次),排查出的违法行为现场处理完毕,排查道路隐患20起,并按规定上报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免于监管责任追究。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方城县盛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外地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运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在外地开展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企业对在外车辆、驾驶员管理不到位的行为。
(三)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要对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货运车辆进行整治,全力整治不按规定让行、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四)深刻吸取“6.22”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注重工作实效,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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