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企业名称:重庆市南川区易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二)行 业:道路运输
(三)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四)法定代表:高*
(五)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官堰桥小区D幢2-1-3
(六)事故时间:2021年9月22日18时54分许
(七)事故地点:重庆市南川区渝南大道中央花园与万达2号门十字路口人行横道线上
(八)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九)伤亡人数:死亡1人
死者姓名 |
性 别 |
年 龄 |
籍 贯 |
伤亡 类别 |
家庭住址 |
黎*秀 |
女 |
64 |
重庆 南川 |
车辆 伤害 |
重庆市南川区中桥乡 |
身份证号 |
512323********5623 |
(十)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G*****号普通小型客车,品牌型号:长安牌SC7161LA,车辆识别代号:LS5A2ABE4GB038680,发动机号:G4LH02001,整备质量:1585kg,核定载人数5人,外廓尺寸:4490x1730x1555mm,车身颜色:白/绿;车辆所有人:重庆市南川区易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其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官堰桥小区D幢2-1-3号,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3月31日,使用性质: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500384******,经营许可证号:500384******,经营范围:出租客运,车辆保险齐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
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覃*鑫,男,27岁,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身份证号:500384********1313,准驾车型:B2,驾驶证有效期始:2014年11月12日,有效期止:2030年11月12日,持有重庆市交通局颁发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500384********1313,有效期至2026年08月28日,系渝G*****普通小型客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无伤害。
黎*秀,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中桥乡,身份证号:512323********5623,行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重庆市南川区易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10日,法定代表人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094306812,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官堰桥小区D幢2-1-3,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出租客运(按许可证核定事项从事经营),零售,汽车配件。营业期限2001年9月10日至永久。该公司取得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384******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巡游出租车客运,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6月17日。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道路情况
2021年09月22日18时54分许,覃*鑫驾驶渝G*****牌号普通小型客车,沿万达方向往体育馆方向左转,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渝南大道中央花园与万达2号门十字路口人行横道线上时,与行人黎*秀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局部受损、行人黎*秀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渝南大道中央花园与万达2号门十字路口人行横道上,沥青路面,双向六车道,红绿灯控制,白天,视线良好。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的直接原因:渝G*****出租车驾驶员覃*鑫驾驶车辆在经过人行横道时,未尽观察义务,未按规定避让行人。车主夏*彬安全意识淡薄,私自聘请非公司驾驶员,且未向公司报备并督促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办理服务监督卡就上路行驶。
2.事故的间接原因:重庆市南川区易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虽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但执行不够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巡游出租车车主随意聘请或安排驾驶员上路的事故隐患;二是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在各类检查表中,未将车主随意聘请非公司驾驶员纳入检查范围。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南川区“9.2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覃*鑫不安全驾驶,车主夏*彬私自聘请驾驶员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覃*鑫驾驶车辆在经过人行横道时,未尽观察义务,未按照规定避让行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 |
夏*彬系渝G*****车主及驾驶员,与覃*鑫签订了出租车夜班承包协议(2021年6月20日),且未告知易虹公司,只是口头通知覃*鑫去重庆市南川区易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进行学习备案并办理服务监督卡。直至事故发生前,都没有督促覃*鑫去易虹公司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就交给未经审核的驾驶员覃*鑫驾驶渝G*****出租车上路营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2] |
(二)处理建议
1.重庆市南川区易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小组,且相关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度》、《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渝G*****号小型轿车按时进行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3月)和二级维护保养(2021年6月12日),购买了保险,并按组织开展了“日周月”安全检查和随机抽查,且有记录,基本履行了企业主体责任,但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巡游出租车车主随意聘请或安排驾驶员上路的事故隐患,建议由南川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对其进行警示约谈。
2.金*,重庆市南川区易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理,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度》、《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了“周月”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了整改,履行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3.周*,作为南川区易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全科长,参与并制定了《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度》、《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并如实进行了记录,组织开展了“周”检查工作,并对检查中存在的隐患进行了整改。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4.覃*鑫,事故车辆渝G*****巡游出租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经过人行横道时,未尽观察义务,未按照规定避让行人。对本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调查处理。
5.夏*彬,系渝G*****巡游出租车车主,与覃*鑫私下签订了出租车夜班承包协议(2021年6月20日),且未主动告知重庆市南川区易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只是口头通知覃*鑫去重庆市南川区易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进行学习备案并办理服务监督卡。直至事故发生前(长达3个月之久),并没有督促覃*鑫去易虹公司备案和签订劳动合同,就交给未经审核的驾驶员覃*鑫驾驶渝G*****出租车上路营运。未严格执行易虹公司安全管理(生产责任制)制度2.9.4驾驶员安全生产职责和《驾驶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内容中第9项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南川区易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联合调查组备案。
6.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城区交通勤务大队负责南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区交通勤务大队按职责开展了路检路查、道路隐患排查,2021年9月共排查车辆3000余台(次),排查出来的违法行为现场处理完毕,排查道路隐患15起,并按规定上报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7.重庆市南川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驾培管理办公室负责南川区巡游出租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中心驾培管理办公室于2021年4月20日印发了《2021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今年以来对重庆市南川区易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开展检查4次,发现隐患1条,发现的隐患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重庆市南川区易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各级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车主及驾驶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档案和车辆技术档案,随时掌握车辆驾驶人的变动情况,特别是长期只有一个驾驶员的巡游出租车车辆,要分时段对其重点检查是否有私自聘请驾驶员的情况。
(二)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等部门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客运行业,严格驾驶员准入制度,确保运输企业规范、有序、安全营运;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三)深刻吸取“9.22”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红线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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