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企业名称:重庆市正禄物流有限公司
(二)行业:道路运输
(三)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四)法定代表人:谢*玉
(五)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岩河居委工业园区永盛路1号(综合楼)
(六)事故时间:2021年12月5日11时17分许
(七)事故地点:重庆市南川区艺城至先锋段泽凯德润小区路口
(八)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九)伤亡人数:死亡1人
死者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籍贯 |
伤亡 类别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田* |
女 |
38 |
重庆南川 |
车辆伤害 |
重庆市南川区德隆镇 |
512323********7027 |
(十)直接经济损失约:92万元
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D*****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型号:红岩牌CQ5316ZLJHXVG426L,车辆识别代号:LZFF31W63KD000313,发动机号:19A00267507,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1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正禄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东金华居委10组,有保险,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渝D*****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许可证编号:渝交运管渝字500384******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2019年02月21日-2023年02月21日。
渝D*****轻便二轮摩托车,车辆品牌型号:YQL1000DQT-F,车辆识别代号:LV5TWDZF1L1002774,发动机号:200918690,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2月28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田*,车辆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合溪镇,有保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计*,男,26岁,身份证号:500102********5734,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准驾车型:B2E,驾驶证状态:正常,有效期止:2029年07月12日,系渝D*****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类别:J-货运,有效期至2023年05月31日,无伤害。
田*,女,38岁,身份证号码:512323********7027,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德隆镇,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渝D*****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死亡。
四、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重庆市正禄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8月23日,营业期限至永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RR6U8G,法定代表人谢*玉,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岩河居委工业园区永盛路1号(综合楼),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销售: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轮胎、矿产品、汽车、仓储服务,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取得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384******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危险货物运输[第3类、第9类、医疗废物、第2类第1项、第2类第2项、危险废物、第1类第1项、第8类、第1类,证件有效期2021年09月23日至2025年09月23日。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道路情况
2021年12月5日11时17分许,计*驾驶渝D*****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艺诚至先锋段泽凯德润小区路口经左转车道右转弯时,与田*无证驾驶并经右转车道左转弯的渝D*****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田*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省道303泽凯德润小区路口,沥青公路,三岔路口,路口设置有人行横道,无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有导向车道,视线良好。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此次事故的原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驾驶员计*驾驶机动车行经无灯控路口经左转车道右转弯,且对路口情况观察不够;其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起同等作用;田*无证驾驶机动车行经无灯控路口经右转车道左转弯,其行为对本次事故起同等作用,两者行为共同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12.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计*、田*的不安全驾驶行为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渝D*****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计*驾驶机动车行经无灯控路口经左转车道右转弯,且对路口情况观察不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①]、第四十四条[②] |
渝D*****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田*无证驾驶机动车行经无灯控路口经右转车道左转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③]、第四十四条 |
(二)处理建议
1.重庆市正禄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配备了专职安全员4人,GPS监控人员4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制度要求对驾驶员计*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进行了审查,对计*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签订了驾驶员安全责任书;对渝D*****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审验,并按时进行了二级维护保养(2021年6月29日)和购买了保险。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了日、周、月安全检查,日检查由安全管理人员督促驾驶员对车辆开展日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处理;月、周检查由公司领导带队进行,9-11月共开展月检查3次,周检查11次,以及二十四小时GPS监测,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了整改,并督促从业人员每月定期在驾运宝平台进行了安全学习。2021年8月10日对渝D*****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月检查,对车辆存在的隐患和驾驶员的不良行为进行了整改。履行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不于责任追究。
2.渝D*****重型自卸货车第一轴轮胎胎面花纹不一致,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中“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的要求,鉴于该问题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建议由重庆市南川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3.渝D*****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计*驾驶机动车行经无灯控路口经左转车道右转弯,且对路口情况观察不够,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调查处理。
4.渝D*****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田*无证驾驶机动车行经无灯控路口经右转车道左转弯,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5.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城区交通勤务公巡大队,负责南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区交通勤务大队按规定开展了路检路查、道路隐患排查,2021年11月共排查车辆1000余台(次),排查出的违法行为现场处理完毕,排查道路隐患22起,城区交通勤务大队在2021年9月针对事发路段排查道路隐患15起,均按规定上报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不于责任追究。
6.重庆市南川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负责南川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中心于2021年4月20日印发了《2021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2021年11月共对企业开展检查8次,随机抽查2次,共发现20条安全隐患,发现的隐患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不于责任追究。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重庆市正禄物流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交通法规学习和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上路行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对视线盲区要多加观察,切忌行驶过程中麻痹大意。
(二)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城区交通勤务公巡大队对所辖片区无灯控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的货运车辆进行重点整治,全力整治不按规定车道、交通标志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深刻吸取“12.5”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注重工作实效,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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