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企业名称: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
(二)行 业:道路运输
(三)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四)法定代表人:吴*伯
(五)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40号
(六)事故时间:2021年10月03日17时35分许
(七)事故地点:重庆市南川区省道103线98KM南平镇工业园区金鑫纸厂路口
(八)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九)伤亡人数:死亡1人
死者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籍贯 |
伤亡 类别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王* |
男 |
47 |
重庆南川 |
车辆伤害 |
重庆市南川区德隆乡 |
512323********6230 |
(十)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
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B*****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型号:红岩CQ3255HTG384,车辆识别代号:LZFF25R48FD297654,发动机号:1614L180087,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4月,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40号,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渝B*****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许可证编号:渝交运管渝字500222******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22年04月。
渝G*****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品牌型号:宗申ZS150-6B,车辆识别代号:LZSPCKLF2B1208023,发动机号:1B206589,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3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王*,车辆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德隆乡。
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肖*君,男,28岁,汉族,身份证号:500384********1330,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准驾车型:B2E,驾驶证状态:正常,有效期止:2027年10月25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类别:J-货运,有效期至2027年04月21日,系渝B*****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无伤害。
王*,男,4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23********6230,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德隆镇,准驾车型:B,驾驶证状态:正常,有效期止:2026年02月10日,系渝G*****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死亡。
四、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4月15日,营业期限至永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540548951,法定代表人吴*伯,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40号,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该公司取得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2******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证件有效期2018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道路情况
2021年10月03日17时35分许,王*驾驶车牌号为渝G*****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省道103线98KM南平镇工业园区金鑫纸厂路口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在路口左转的肖*君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后摩托车倒地,王*身体被货车挤压推行,造成王*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省道103线98KM南平镇工业园区金鑫纸厂路口,道路双向两车道,中心单实线,路口为T型路口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此次事故的原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王*驾驶机动车违反超车规定在路口超车;肖*君驾驶机动车在路口左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并注意观察,两者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于事故的发生起到同等作用。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10.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王*、肖*君未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王*驾驶机动车违反超车规定在路口超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②] |
肖*君驾驶机动车在路口左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并注意观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④] |
(二)处理建议
1.王*驾驶机动车违反超车规定在路口超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肖*君驾驶机动车在路口左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并注意观察。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调查处理。
3.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要求对驾驶员肖*君资格、渝B*****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审验,对肖*君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对渝B*****重型自卸货车按时进行了检验和二级维护保养,并购买了保险,按照公司安全检查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该公司履行了企业主体责任。
4.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南平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南平公巡队)负责南平片区3个乡镇及南城办事处部分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南平公巡队按规定开展了路检路查、道路隐患排查,2021年10月路检路查各类车辆1100余台(次),发现1起道路隐患,排查出的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了处置,道路隐患按规定上报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进行整改。履行了监管职责。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驾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规范驾驶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上路行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二)加大整治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南平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对所辖片区重点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的货运车辆进行重点整治,全力整治不按规定让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吸取事故教训,严防事故发生
深刻吸取“10.03”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注重工作实效,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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