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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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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应急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重庆市南川区易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10.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成文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 有 效 性 ]

重庆市南川区易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10.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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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企业名称:重庆市南川区易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二)行    业:道路运输

(三)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四)法定代表:高*

(五)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官堰桥小区D2-1-3

(六)事故时间:202110100009分许

(七)事故地点:重庆市南川区渝南大道万达1号门红绿灯路口

(八)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九)伤亡人数:死亡1人,受伤1

死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伤亡

类别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王*

48

重庆

南川

车辆

伤害

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

512323********2432

伤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伤亡

类别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邹*荧

41

重庆南川

车辆伤害

重庆市南川区

512323********0341

(十)直接经济损失约:92万元

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G*****普通小型客车,品牌型号:大众汽车牌SVW71612RS,车辆识别代号:LSVR4BR5GN150984,发动机号:838787,整备质量:1120kg,核定载人数5人,外廓尺寸:4473x1706x1469mm;车辆所有人:重庆市南川区易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其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官堰桥小区D2-1-3号,检验有效期止:20220331日,使用性质:出租客运,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384******,经营范围:出租客运,有效期至:20220930日,车辆保险齐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

G*****二轮普通摩托车,车辆品牌型号:嘉陵牌JH150-7,车辆识别代号:LAAAAKKS6D0012389,发动机号:13A176577,登记所有人:王*,车辆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川区,检验有效期止:20220731日,已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

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男,39岁,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身份证号:512323********0017,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正常,有效期止:2023628日,持有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512323********0017,有效期至20251216日,系渝G*****普通小型客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无伤害。

王*,男,4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23********2432,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准驾车型:E,驾驶证状态:逾期未换证,初次领证日期:201576日,有效期止:202176日,系渝G*****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邹*荧,女,41岁,身份证号码:512323********00341,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南川区,系渝G*****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乘客,在本次事故受伤。

四、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重庆市南川区易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910日,法定代表人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094306812,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官堰桥小区D2-1-3,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出租客运(按许可证核定事项从事经营),零售,汽车配件。营业期限2001910日至永久。该公司取得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384******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巡游出租车客运,证件有效期至2022617日。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道路情况

202110100009分许,韦*驾驶渝G*****号牌小型轿车,沿渝南大道从艺诚方向往万达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渝南大道万达1号门红绿灯路口左转,与对向沿道路直行的由王*驾驶渝G*****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当场死亡,渝G*****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乘客邹*荧受伤,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渝南大道万达1号门红绿灯路口,沥青路面,双向六车道,十字路口,有路灯,小雨,红绿灯控制(黄灯),视线一般。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原因为韦*驾驶车辆在事发路段转弯时,未按规定让直行车辆先行,王*驾驶车辆在事发路段,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行驶,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南川区“10.1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韦*、王*未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

韦*驾驶车辆在事发路段转弯时,未按规定让直行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1]

王*驾驶车辆在事发路段,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3]

重庆市南川区易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未按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规定,按时进行渝G*****普通小型客车的二级维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4]

(二)处理建议

1.韦*驾驶车辆在事发路段转弯时,未按规定让直行车辆先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调查处理。

2.王*驾驶车辆在事发路段,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行驶。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3.重庆市南川区易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小组,且安全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制定了夜间营运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制度对渝G*****普通小型客车当班驾驶员进行了资格审核和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了日周月安全检查(包含夜间营运车辆的安全检查),按时进行了G*****普通小型客车的年检。但未按照公司《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规定》要求,及时对G*****普通小型客车进行二级维护。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该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建议由重庆市南川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4.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城区交通勤务大队负责南川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区交通勤务大队按职责开展了路检路查、道路隐患排查,202110月共排查车辆2500余台(次),排查出来的违法行为现场处理完毕,排查道路隐患35起,并按规定上报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进行整改。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5.重庆市南川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负责南川区巡游出租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于2021420日印发了《2021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今年以来对重庆市南川区易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开展检查4次,发现隐患1条,发现的隐患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重庆市南川区易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安全行车;认真落实车辆维护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的检验和维护,确保车辆机械状况良好。

(二)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客运行业安全形势研判,特别是针对巡游出租夜间营运行为的管理,加强安全宣传提示和巡逻管控力度,强化路检路查,重点整治不按规定让行、随意变道等不安全驾驶行为。

(三)深刻吸取“10.10”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红线意识,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落实各方安全责任,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3]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在隧道内行驶时,或者在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雾天行驶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4]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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