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企业名称:重庆斗大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行 业:建筑业
(三)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四)法定代表:罗*
(五)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大铺子居委10社
(六)事故时间:2021年11月26日10时08分许
(七)事故地点:重庆市南川区南陵大道(水江)水江中心车站出入口路段
(八)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九)伤亡人数:死亡1人
死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籍贯 |
伤亡 类别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郑*琼 |
女 |
82 |
重庆 南川 |
车辆 伤害 |
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 |
512323********4829 |
(十)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住建委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G*****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品牌型号:三一牌SY5312GJB1D,车辆识别代号:LFCDKF6P0E1000814,发动机号:P50240,整备质量:17800kg,核定载人数2人,外廓尺寸:11080x2490x3985mm;车辆所有人:重庆斗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大铺子居委10社,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3月31日,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保险齐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梁*明,男,48岁,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身份证号码:512323********4619,准驾车型:A2E,驾驶证状态:正常,有效期止:2024年11月13日,系渝G*****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无伤害。
郑*琼,女,82岁,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身份证号码:512323********4829,系行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重庆斗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9月30日,法定代表人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61646047T,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大铺子居委10社,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搅拌及销售;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租赁。(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营业期限2010年09月30日至永久。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道路情况
2021年11月26日10时08分许,梁*明驾驶车牌为渝G*****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南陵大道(水江)水江中心车站出入口路段时,车辆起步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郑*琼发生碰撞后被卷入车底,造成郑*琼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南陵大道(水江)水江中心车站出入路段,双向四车道,沥青路面,干燥,视线一般。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原因为梁*明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观察到行人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停车避让,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南川区“11.2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梁*明未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梁*明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观察到行人,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停车避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1]、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 |
(二)处理建议
1.梁*明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观察到行人,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停车避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调查处理。
2.重庆斗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了车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且安全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制度对渝G*****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梁*明进行了资格审核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跟车实习,以及岗前技能考核,按时开展了日周月安全检查及路检路查,定期对渝G*****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了维护维修。该企业履行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水江公巡队负责水江片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江公巡队按职责开展了路检路查、道路隐患排查,2021年11月共排查车辆2700余台(次),排查出来的违法行为现场处理完毕,排查道路隐患2起,并按规定上报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进行整改。该部门履行了监管职责。
4.南川区建设工程综合技术中心负责南川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和安全检查。南川区建设工程综合技术中心按职责开展了监督检查,2021年共对重庆斗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检查5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2份,发现隐患7条,排查出来的隐患均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该部门履行了监管职责。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重庆斗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做到安全行车,尤其是在路口、人行横道及人流量较大路段要多加观察。
(二)公安交警、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非道路运输企业自有车辆的管理,加强安全宣传提示和巡逻管控力度,强化路检路查,重点整治行车不观察、不礼让行人等不安全驾驶行为。
(三)深刻吸取“11.26”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红线意识,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落实各方安全责任,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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